关于禄劝鑫达采石场开采矿种变更及采矿权登记相关事项的公示
关于禄劝鑫达采石场开采矿种变更及采矿权登记相关事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因禄劝鑫达采石场原地质勘查工作存在技术性误差,实际矿种与原出让公示矿种不一致,结合该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结果及相关核查、鉴定情况,现就禄劝鑫达采石场采矿权变更登记相关事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公示无异议,将依法为采矿权人和竞得人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一、 原采矿权基本信息
1. 采矿权人:禄劝鑫达采石场
2. 矿山名称:禄劝鑫达采石场
3. 原采矿许可证号:C5301282011117130121211
4. 原开采矿种:建筑用白云岩
5. 矿区面积:0.0113平方公里
6. 原生产规模:2万立方米/年
7. 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1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
8. 原矿区范围坐标:详见附件
二、 采矿权出让及矿种变更核查相关情况
禄劝鑫达采石场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划档定位中“改造升级”类别矿山,因矿山生产规模不符合转型升级相关文件要求,需扩大矿区范围至0.0194平方公里,提高生产规模至10万吨/年。经联勘联审、储委会审议等程序,我局于2020年7月编制挂牌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年9月会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挂牌出让公告,挂牌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12日,原采矿权人依法竞得该矿权,并于2020年11月足额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124.04万元,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已完成采矿权出让程序及《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工作。 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期间,竞得人提出原地质勘查存在误差,所提交的技术单位取样鉴定报告显示矿区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为确保矿种认定准确,我局委托技术单位重新对该采石场岩矿进行取样、送检及鉴定,出具的《云南省禄劝县禄劝鑫达采石场岩矿鉴定总结报告》明确该采石场矿石工业类型为普通建筑石料用灰岩。经原评估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原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矿区实际产出矿产品价值评估,本次矿种变更对原评估结论无影响;禄劝鑫达采石场亦提交书面材料,明确自愿继续受让该采矿权。
经核查研判,结合技术鉴定、评估说明、竞得人意愿等相关材料,确认本次矿种变更仅为地质勘查误差导致的名称纠正,变更前后的建筑用白云岩与普通建筑石料用灰岩均属普通建筑用矿产,用途、利用方向高度一致,符合矿山转型升级、扩大建筑用料生产的挂牌出让初衷及相关政策要求;矿种名称变更未改变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基础,竞得人书面认可矿种变更结果,自愿继续受让采矿权,其已缴纳的出让收益无需调整,出让收益标准仍按原合同执行,本次矿种变更不影响原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三、 拟变更登记事项
结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要求、矿种鉴定结果、评估机构说明及竞得人意愿,我局拟在不调整原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结果、不改变原出让收益标准的情况下(无需补缴或退还出让收益),按照实际矿种(普通建筑石料用灰岩)办理禄劝鑫达采石场采矿权登记手续。
四、 公示期限
本次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公示发布之日起计算。
五、 异议反馈要求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本次采矿权变更登记事项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 异议材料需明确异议事项、事实依据、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提出异议人的真实姓名(或单位全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异议内容真实、具体、可核查。
2. 异议材料须经提出异议人签字(个人)或盖章(单位)确认,匿名提出、无事实依据、超出公示期限提出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3. 异议材料提交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烟草路延长线团结小区南侧。
4. 联系电话:0871-68913457
5. 联系人:李建勋
我局将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收到的有效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结果按规定反馈。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核不成立的,我局将按照原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结果,与原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开采矿种等事项,待补充协议签订完毕后,依据原《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法定材料,依法为竞得人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本公示未尽事宜,可向我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具体咨询。
附件:1. 禄劝鑫达采石场原矿区范围坐标表
2. 禄劝鑫达采石场扩大矿区范围坐标表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1、禄劝鑫达采石场原矿区范围坐标表
附件2、禄劝鑫达采石场扩大矿区范围坐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