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教育督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努力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为目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
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从党的领导、立德树人、依法治校、队伍建设、课程质量、美丽校园、校园安全、学校特色等8个方面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全面综合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的范围和周期
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范围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阶段。学校督导评估面向评估范围内全体学校(含民办学校),帮助指导每一所学校发展,不针对少数学校进行选优性评估。
督导评估原则上3—5年为一个周期(人口在300万以下的州市3年内完成,人口在300万至500万的州市4年内完成,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州市5年内完成)。督导评估范围内的学校一个周期内应接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其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
四、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作为学校督导评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学校树立先进办学理念,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坚持全面评估。从党的领导、立德树人、依法治校、队伍建设、课程质量、美丽校园、校园安全、学校特色等方面对学校党的建设、办学方向、德育工作、制度建设、常规管理、校园文化、招生编班、课程实施、教学改革,发展规划、计划执行、队伍建设、学生发展、办学条件、学校安全等进行全面系统评估。
(三)坚持分级评估。按照义务教育省级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由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面组织实施,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规划指导、申报复核,省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引领评估。
(四)坚持客观公正。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着重考察、评估学校在既有条件下,充分应用数据分析评估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情况及达到的办学水平。
(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督导评估指标标准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有量化标准的按量化标准评估,没有量化标准的按定性要求评估。增强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评估程序透明,评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坚持以评促发展。把评估结果作为学校改进管理、提高质量的客观依据,持续跟踪,促进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把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依据,促进教育改革纵深推进;通过评估促进教育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和改革举措的落地生根,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
五、督导评估的结果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目的和目标引领原则,学校督导评估结果分别描述为: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 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 县、市、区现代教育合格学校, 县、市、区现代教育基本合格学校。
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90%(含)以上(即108项以上)的评估要素达到A级标准,其余评估要素达到B级标准;校园观察、班级教育环境创设观察评估、课堂教学观察总体满意度为“优”。
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80%(含)以上(即96项以上)的评估要素达到A级标准,其余评估要素达到B级标准;校园观察、班级教育环境创设观察评估、课堂教学观察总体满意度为“良”以上。
县、市、区现代教育合格学校:所有评估要素均达C级以上标准;校园观察、班级教育环境创设观察评估、课堂教学观察总体满意度为“合格”以上。
XX县、市、区现代教育基本合格学校:80%(含)以上(即96项以上)评估要素达C级以上标准;校园观察、班级教育环境创设观察评估、课堂教学观察总体满意度为“合格”以上。
六、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有效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将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教育目标考核内容。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减轻学校迎检工作负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项评估,可纳入义务教育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年度计划,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共同进行评估,结果共享,分别给予表彰。
(三)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学校要建立相对稳定、适应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需要的督导评估专家队伍。教育督导机构专家队伍的组成,以督学为主体,吸纳熟悉教育行政、教育技术、教育装备的人员和教育科研机构学科教研员、中小学校校长、中高级职称教师参加,其主体要具有相对稳定性。学校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学校督导评估联络员,负责督导评估日常事务。
(四)建立健全学校自评与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复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学校要将自评工作列入学年工作计划,把实施《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与落实领导班子和教职工责任目标、加强学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依据督导评估方案,认真做好自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自评工作的指导,规范评估工作程序,统一对评估标准的把握尺度,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复核认定评估。
(五)建立学校督导评估培训制度。省、州、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学校督导评估培训制度。县级以上学校督导评估专家,包括学校督导评估联络员,要分期分批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学校督导评估业务培训。
七、督导评估的职责分工
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负责制订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学校督导评估业务培训,对各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复核申报的“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进行评估认定,发布“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认定结果通报。对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二)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制订辖区内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规划,对所辖县、市、区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指导,评估认定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向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对“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进行评估认定,发布“XX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认定结果通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制定学校督导评估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认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合格、基本合格学校。向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申请对省、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进行复核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州、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对基本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并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学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学校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一)学校自评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1)组建机构。成立由校长任组长,责任督学、学校有关负责人、学校督导评估联络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机构。
(2)组织学习。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学校督导评估的有关文件和标准,统一认识,明确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理解评估标准,掌握评估方法。
(3)宣传动员。向社区、家长及学生宣传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使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得到社区、家长和学生的配合、支持。
(4)统筹安排。每学年初,根据评估指标要素,把评估工作需要的档案材料按照自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由学校督导评估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充实完善学校督导评估档案资料。把督导评估档案资料建设纳入常规管理,形成制度,把评估工作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2.实施阶段
(1)根据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工作安排,学校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汇总整理资料,对照评估指标要素,进行定量测评和定性分析,形成单项自评报告。
(2)进行综合评估。由学校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项自评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填写评估量表,形成综合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发展概况、自评情况、主要成绩、经验特色、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
(3)召开学校教职工大会。由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自评工作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3. 结果处理阶段
督导评估结果是学校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学校要运用督导评估结果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结果的鉴定、改进等功能作用,发扬成绩,推广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学校自评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自评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学校,上报申请材料1份,自评为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上报申请材料一式3份。
(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评估工作程序
州、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准备阶段
(1)根据年度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计划,年初向受评学校下达督导评估通知,让受评学校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2)根据每年督导评估学校的数量和时间,组建若干个学校督导评估组,每个评估组为5—7人,每所学校评估工作时间为2天。
(3)组织评估专家学习学校督导评估的有关文件和标准,统一认识,明确目的,熟悉评估内容,掌握评估标准和方法步骤。
同一评估年度内,督导评估专家负责评估的指标内容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评估标准尺度的一致性。
(4)准备好评估用表和有关资料。
2.实施阶段
(1)召开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汇报会;
(2)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学生代表座谈会,广泛收集信息,全面了解学校办学情况;
(3)每所学校随堂听取不同年级不同学科30节课;
(4)查阅自评档案资料、教师教案、学生作业及书籍;
(5)巡视校园、观察师生,查看学校设施设备;
(6)教师问卷、学生问卷、家长及社区代表问卷;
(7)专家组汇总合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学校办学情况作出评价,形成督导评估意见。
3.结果处理阶段
(1)督导评估组向学校反馈督导评估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督导评估组将反馈意见和评估相关资料送交派出督导评估专家组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3)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评估专家组的反馈意见,向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
(4)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自整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递交整改情况报告;
(5)根据督导评估专家组的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报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评估认定权限对学校作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告。
(三)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申请
县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达到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标准的,要向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复核评估推荐为省级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要向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申请认定评估。
下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上一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的学校评估申请材料包括: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或认定评估的请示、学校自评报告、学校督导评估申报表、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填写申报学年数据)等(详见附件)。
九、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和应用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导评估结果的通报、公告制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的运用,使督导评估结果成为考核或奖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长的重要依据。通过督导评估促进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激励学校努力成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现代教育示范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完善学校管理政策、认定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依据。
(一)建立学校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公告制度。每一年度工作结束后,由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时发布学校督导评估通报、公告。
(二)评估认定为“云南省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由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授牌;评估认定为“州、市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的,由州、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授牌;评估认定为“ 县、市、区现代教育合格学校”的,由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或授牌。
(三)“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实行动态管理。评估认定后发生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在下一轮督导评估中达不到示范学校标准的,取消“现代教育示范学校”称号。
(四)分类指导。对基本合格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帮助和指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学校,要厘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