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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412-93694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0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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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9 15:31 浏览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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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三部门于2023年11月28日印发实施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禄农联规〔2023〕1号),因部分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需进行修订整改。现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截至时间为2025年1月9日。

电子邮箱:lqxnyncjcyk@163.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秀屏路129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邮编651500。

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9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民增收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根据《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奖补办法(试行)》(云农规划〔202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积极性的原则,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产业发展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联农带农奖补制度。坚持精准使用、精准奖补的原则,奖补资金使用与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增收特别是脱贫人口增收全面对接,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  县财政根据需要,每年从下达到县级且使用方向符合规定的各类涉农资金(如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其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相关资金)中筹措安排资金用于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

第四条  奖补对象包括在禄劝境内注册成立并符合其他奖补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各类经营主体。

第五条  采用先带后补方式,对当年产生实际联农带农收益且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主体可申请联农带农奖补:

(一)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二)采取至少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流转、吸纳就业、消费帮扶、订单收购、收益分红等)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三)带动农户不低于30户,其中脱贫户(含监测对象)不少于5户,每户增收在5000元以上。  

(四)同一经营主体同时符合享受多种产业奖补类别的,按奖补资金最高的一项奖补类别给予奖补。

(五)当年已享受过中央和省市县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的经营主体,不得再申报产业奖补资金。

第二章  奖补类别和奖补标准

第七条  按照土地流转、林地流转、吸纳就业、生产托管、收益分红、订单收购、扩大销售、创建品牌、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九个类别进行奖补,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产业奖补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一)土地流转奖补。对当年新增连片流转土地达50亩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3年以上,按期全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用,并利用流转土地发展规模产业的经营主体,按照水田200元/亩、旱地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林地流转奖补。对当年新增流转林地在150亩以上,签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集体林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且签订林地流转合同3年以上,按期全额支付林地流转费用的经营主体,按照2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县林草局)

(三)吸纳就业奖补。对吸纳联农带农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根据劳动报酬兑付情况给予奖补,其中,带动监测对象的奖补资金不超过经营主体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带动其他脱贫人口(除监测对象外)的奖补资金不超过经营主体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15%,带动其他农户的奖补资金不超过经营主体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10%。吸纳就业对象需满足劳动力界定标准,发放报酬不低于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已享受本县域内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支持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不再享受该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四)生产托管奖补。对经营主体聚焦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环节提供全部或部分托管服务予以奖补。托管服务需重点围绕粮食、油料、特色农林产品等,在整村、整乡或者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重点引导小农户广泛自觉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服务小农户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原则上财政奖补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服务价格不得超过同期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鼓励多环节或全流程生产托管服务,只对单个环节或部分环节进行托管服务的,最终托管服务面积按照“综合托管系数”进行折算(综合托管系数: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要求服务机构仅收取服务对象部分服务费用,补助金额直接补助给服务机构,不得对服务对象既收取全额服务费用又领取项目奖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五)收益分红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通过租赁农户闲置农房租金作价等资源、吸纳农户资金入股和帮扶资金量化入股参与生产经营,且按照入股分红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兑付分红资金的经营主体(包括经营村集体资产或资源,分红至村集体的情形),按照当年实际兑付分红资金的10%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六)订单收购奖补。对当年通过订单采购农户农产品,且集中采购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实际订单采购农户农产品支出资金的2.5%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供销社)

(七)扩大销售奖补。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66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650户以上,综合实力较强,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履行社会责任良好,并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并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500户以上,并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企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户数量达到300户以上,并认定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八)创建品牌奖补。对当年新获得有机产品(需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不包括转换认证)、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每个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当年新获得欧盟有机认证的,每个证书一次性给予7万元的奖补。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的,每一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补。

(九)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奖补。对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且当年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销售总额的2.5%进行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项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享受。(牵头单位:县科工信局)

第三章  奖补程序和兑付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按照程序申请奖补资金:

1. 材料申报。奖补资金申报时,由县委农办发文,牵头单位组织各乡镇(街道)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申报,填写《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详见附件2)。   

2. 材料初审。由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申报主体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各牵头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各牵头单位审核意见。

3. 核查组核查。经牵头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委农办,由县委农办组织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牵头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提出核查组核查意见。

4. 公示公告。由县委农办通过县政府宣传栏、县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禄劝融媒App”客户端等载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委农办根据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梳理出包含奖补对象、奖补事由、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公示情况、奖补金额等要素的拟奖补名单,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异议等,县委农办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应当剔除奖补名单。

5. 审核确定。县政府组织召开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最终奖补对象及金额。

6. 资金兑付。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情况,县委农办拟定并下发资金兑付通知,针对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产业发展奖补资金部分,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将奖补资金兑付到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将奖补资金兑付到奖补对象。

7. 材料归档。由各牵头单位整理相关台账,报县委农办备案。

第九条  产业奖补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2024年度的奖补资金在2025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2025年度的奖补资金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型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产业资金奖补范围:

1. 虚报带动群众增收情况的;

2. 虚报经营情况的;

3. 虚报收入及纳税情况的;

4. 其他为套取产业扶持奖补资金而提供虚假资料的;

5. 近三年以来在社会信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缴纳税收、生态环保、涉黑涉恶、金融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诉讼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且未整改的,不纳入奖补范围;已整改的,须由申报主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成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产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鼓励农业企业落地禄劝,强化联农带农,促进农户增收等,不得用于建房,归还银行贷款、其他欠款等非产业、就业用途。  

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负责监督指导产业奖补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用出成效。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认真把关,深入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对象申报提供的资料不得造假,如有陈述不实、资料造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享受相关奖补政策,通过造假套取的奖补资金全部追缴退回县级国库,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产业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的重要内容,资金使用和兑付情况纳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考核体系,由县委农办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改变资金用途,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人社局、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申报表

2. 申请产业奖补资金所需资料清单

3.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就业人员表册

4. 生产托管服务表册

5. 分红到户花名册

附件1: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奖补资金申报表

附件2:申请产业奖补资金所需资料清单

附件3:禄劝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就业人员统计表

附件4:生产托管申报表

附件5:分红到户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