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禄劝县产业园区管委会,省市各驻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通知》(昆政发〔2023〕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使各项行政职权,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现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
赋予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基层赋权扩能,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县属各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赋权事项培训和移交,11月1日起启动赋权事项由乡镇(街道)实施。
二、加强培训指导,确保有效承接
(一)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赋权事项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编制完善赋权事项办事指南,熟悉赋权事项运行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做到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赋权事项有效承接;要建立健全与各街道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协调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案件通报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县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开展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督促街道严格执行执法文书格式,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坚决防止放管脱节、一放了之。
(三)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抓好行政职权承接,将统一赋权事项列入本级权责清单,同乡镇(街道)自选赋权事项一并编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依规实施赋权事项。
三、注重实效,适时动态调整
县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明责赋权扩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局负责对《云南省行政职权基本目录》、《云南省行政赋权指导目录》、《昆明市行政职权基本目录》、《昆明市行政赋权指导目录》、《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评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由县级组织实施。涉及法律、法规等立改废释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尚未完成动态调整前,应严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
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统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 ||||
序号 | 县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县林草局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
2 | 县林草局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3 | 县林草局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4 | 县林草局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5 | 县林草局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14号修正) |
6 | 县林草局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7 | 县林草局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8 | 县林草局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9 | 县林草局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条例》 |
10 | 县林草局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
11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2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3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4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5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
16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7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8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19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0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1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2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3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 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4 | 县林草局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5 | 县林草局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
26 | 县林草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27 | 县林草局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28 | 县林草局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29 | 县林草局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30 | 县林草局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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