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 《决定》的制定过程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六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禄劝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禄劝县司法局对禄劝县现行有效的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研究并报送请示(报告)、专题研究、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研究梳理形成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编“禄政规”文号,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二、 《决定》的主要内容
废止10件禄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2007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废止原因:其规定的“第三条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第六条林地许可行为。第九条准运制度”等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未设置准运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林地许可超范围使用进行查处”等相关条款不符,明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同时因机构改革后,原“国土资源局”机构名称已转变为“自然资源局”。
(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8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废止原因:其规定的“闲置土地认定、处置条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闲置满 1年的,按该划拨土地价款的15%收取闲置费;超过1年不满2年的,以该划拨土地价款的 20%的额度全年均摊后,按月计收闲置费,闲置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等条款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五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在处置意见中应责令限期动工开发,并明确限期动工开发的期限”相冲突。其他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被上位法覆盖。同时因机构改革后,原“国土资源局”机构名称已转变为“自然资源局”。
(三)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禄政办通〔2010〕66号)
废止原因:其规定的“第九条3、4、5”列举的“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工程许可证程序”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的规定的“第7条、第83条部分条款”不符,“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明显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不适用于限额以下及农民自建的低层建筑”标准,同时因机构改革后,职能已划转县农业农村局。
(四)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转龙旅游小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禄政办通〔2010〕66号)
废止原因:2010年6月20日,自治县人民政府下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转龙旅游小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禄政办通〔2010〕66号),2010年10月转龙镇划转至昆明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管委会)托管,禄劝县不再对转龙镇具有管理权限,该办法不再具备效力,2015年,转龙镇编制了《转龙镇总体规划》《转龙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年,两区管委会撤销。
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管理办法(禄政办通〔2010〕66号)
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其规定的“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警告、处以50—1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在临街建筑物的外廊、窗台和阳台外吊挂杂物、堆放物品超过护栏高度的;.....”与现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吊挂物品。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明显不符,且“处以50—100元的罚款”明显低于现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标准。因机构改革,部分单位的职能已划转,如:“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新建、改(扩)建的市政道路自交付使用之日起5年内不得挖掘。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的,应报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中的“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市政道路”审批权已划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且部分单位的机构名称已改变,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管理办法》中的内容表述已经与当前现状不符;如:规定的“第九条 第四款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过程中,国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商、公安、卫生、供电、供水、电信等相关部门在验证、扣发证照以及停水、停电、通讯等方面要给予积极配合。对于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中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变为“县城市管理部门”、“国土”已变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已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已变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已变为“卫生健康”。
(六)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2012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废止原因:其规定的“第六条 实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风险抵押金制度。本县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需缴纳风险抵押金5万元,各零售网点需缴纳风险抵押金1000元。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户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缴纳经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凭证。”与《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2017年6月12日)起不再存储。”明显不符。“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户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所需条件”明显高于上级文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的条件”的标准,同时因机构改革后,供销部门对于“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的职能已划转应急管理局,部分机构名称已变化,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称已变更县应急管理局。
(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禁止三轮摩托车通行规定(禄府政规〔2012〕3号)
废止原因:其规定的“第二条,禁止三轮摩托车在县城道路上通行”与2014年9月30日禄劝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区限制三轮摩托车通行规定》(2014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其中“第四条,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天7:00至22:00,禁止三轮摩托车在县城区道路通行。”不符。
(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废止原因: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由原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与现执行202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职能划转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不符,同时因机构改革后,原国土资源局机构名称已转变为自然资源局。
(九)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禄政规〔2019〕1号)
废止原因:其规定的内容已被《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涵盖,市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已于2021年11月5日废止,文件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
(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产业扶持资金奖补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规〔2020〕1号)
废止原因:其规定的“第五条奖补对象贫困户收入标准,第六条土地连片流转奖补标准”与2022年5月31日印发的《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民增收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县委办便笺〔2022〕32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扶持资金奖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禄政办发〔2023〕20号)文件中的奖补标准不一致,其规定的“连片流转土地统一按200元/亩进行奖补”未区分水田和旱地奖补标准;“审批程序和兑付方式”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促进农户增收产业扶持资金奖补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禄政办发〔2023〕20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明确需经由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最终奖补对象及金额”不一致。
文件链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