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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111-47609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30 17:47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价格指导意见
文号: 禄发改通〔2021〕150号 关键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价格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30 17:47 浏览次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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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价格

指导意见》的通知

禄发改通〔2021〕15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价格指导意见》已经2021年11月16日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价格指导意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价格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推进供水单位提供合格的“商品水”和必要的供水服务,调动用水户参与饮用水工程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乡镇(街道)集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乡镇(街道)集镇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农村供水价格收费标准执行集镇供水收费标准。

二、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合理受益、节约用水”的原则。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价执行,农村自流引水价格为1—1.85元/立方米。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村水费价格、收取方式,明确管理维护责任主体,可采取计量收费、按人收费、按户收费等方式、按年度、季度或每月收取。实行优惠和减免的供水对象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供水管理单位确定的水费收取方式和价格报乡镇(街道),经过乡镇(街道)核实备案后,各乡镇(街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水务局备案。

四、需动力提水的供水项目,动 力提水费据实核定加入水价中,不得收取与水价无关的其他费用。

五、所有用水单位和居民都有节约用水和缴纳水费的义务,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六、供水管理单位所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保障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开支,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管理机制。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水费收支情况必须按年度、季度或每月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属地乡镇(街道)加强财务监管,确保所收取水费专款专用于饮水供水工程运行、日常维修养护等项支出。

七、供水管理单位拥有供水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权,应保证工程有效管理,正常运行。

八、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定期对水池进行清洗,对水质进行消毒,户内管道由用水户自行维修。村民有维护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向供水管理单位报告,供水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九、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禄发改通【202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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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价格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