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2021年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机制,依法科学安全高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1. 2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昆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昆政办〔2020〕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 3预案适用范围
1. 3.1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因当地力量不足,需要县级支援或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明确指示的森林草原火灾;
1. 3.2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乡(镇、街道)不能有效控制,可能危及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 3.3火灾发生迅速,较为严重,扑救救援工作涉及县级多个职能部门,有必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1. 3.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起火原因不明,需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的。
1. 4工作原则
1. 4.1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 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1. 4.3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小火大打、重兵扑救,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组织扑救处理。
1. 4.4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 4.5科学防范、专业扑救。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妇女、中小学生参加扑救。
1. 4.6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草原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工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1. 5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0〕7号)的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分为一般(Ⅳ级)草原火灾、较大(Ⅲ级)草原火灾、重大(Ⅱ级)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机构
2. 1指挥机构
指 挥 长:闫国勋 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张绍平 县林草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尚正刚 县政府办副主任
副 指 挥 长:潘庆勇 县林草局副局长
副 指 挥 长:曲耀鸿 县应急局副局长
副 指 挥 长:王 帅 县森林消防中队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新闻办、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工信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退役军人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县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局、县气象局、武警禄劝县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供电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劝支公司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并成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全县森林草原火灾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督促检查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乡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
2.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应急局、县森林消防中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管领导担任。
2.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部署、指挥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分析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研究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2. 4县应急局: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承办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森林火灾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归口上报。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2. 5县林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向群众宣传森林草原防火、保护森林草原、发展林业和草原的重要意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监督和管理,研究安排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重要工作,协调县公安局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协调武警森林部队防火扑火工作。负责指导制定所属(森林)公园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规划,加强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工作、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措施和扑火队伍,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对风景区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根据授权,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火灾防治和扑救调度工作。
2. 6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草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提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建议,执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决定;联系市防火办、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扑救火灾的信息调度、处理;执行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协调各专业扑火队快捷、统一、高效地开展扑救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火灾的蔓延扩大;做好通讯联络、物资储备和部门协调工作;收集、汇总、上报、发布火案查处和扑救工作信息;根据扑救需要及时向上一级提出增援请求,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等。
2. 7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积极主动、快捷有效地配合好应急救援工作。
2. 7.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农业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需求计划;负责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归口管理及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2. 7.2县政府新闻办:协助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新闻单位积极宣传森林防火工作。扑救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按照指挥部要求做好新闻单位的协调工作,对新闻报道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负责按照火场指挥部的要求,联系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 7.3县人武部:负责组织驻禄部队及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做好民兵应急分队扑火技能培训工作。
2. 7.4县森林消防中队:负责组织所属森林消防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发挥主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协助做好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开展扑火技能及安全培训。
2. 7.5县发改局:指导编制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平衡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协调工作。
2. 7.6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县内各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及“五个一”工程宣传教育工作,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大纲,列入教学计划。协同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做好学校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严禁中小学生在林区野外用火和参加火灾扑救。
2. 7.7县科工信局:负责保障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网络畅通,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做好火场设立临时基站;协助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信息化建设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的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培养森林草原防火创新团队及学术技术带头人。
2. 7.8县民宗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利用举办民族民间节日活动的时机,向各民族干部群众宣传森林草原防火、保护森林草原和发展林业的重要意义。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内森林防火及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变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用火方式。
2. 7.9县公安局:负责火灾地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火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维护火灾地区应急期间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配合做好火灾应急救援救助;依法打击火灾地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依法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护居民点、文物古建筑及重点目标,及时组织各级公安部门维护火场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参与扑救人员及车辆的交通畅通,督促、指导全县公安机关认真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2. 7.10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经营性、公益性公墓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营建生物防火隔离带。对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2. 7.11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财力和森林防火需要及时安排县级森林防火专项资金,保障预防和扑救工作,提供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应急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 7.12县自然资源局: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针、政策,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故意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通报。
2. 7.13县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把森林防火小水窖建设优先纳入“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中统筹。做好普渡河禄劝境内梯级电站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管理及宣传。监管进入林区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用火。做好普渡河禄劝境内梯级电站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管理。
2. 7.14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灭火后恢复重建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 7.15县交运局: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紧急运输工作和森林草原防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执行森林草原防火任务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等工作。协助县林草局做好对公路责任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沿线可燃物的清理,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警示标牌(碑)设置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2. 7.1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检查每年12月1日到翌年5月31日违规农事用火行为。
2. 7.17县文旅局:负责本系统内指导、检查、督促林区森林草原旅游景点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积极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负责对旅游团、导游和游客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提高游客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对所辖景点的森林草原防火日常检查或抽查工作。
2. 7.18县卫健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救治伤员工作,调动乡级卫生院参与森林草原防火救治工作,做好医疗救护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2. 7.19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抚恤事宜,按照有关程序做好申报评残、评烈和抚恤工作。
2. 7.20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按照职责职能,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2. 7.21县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局:协调保护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指导保护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及宣传工作。
2. 7.22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负责组织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2. 7.23县气象局:负责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制作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向社会发布,定期专题向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防火灭火,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为扑火救灾做好服务。
2. 7.24武警禄劝县中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 7.2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动消防部队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村庄民房的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和处置。
2. 7.26县供电局:做好电力线路周围树木清理,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区域要求进行停电处理,做好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
2. 7.2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森林草原防火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森林火警、扑火指挥员电话畅通,优先传送,遇有较大森林火灾,提供应急通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情况,为指挥部提供相应的通信技术手段,在森林草原防火重要时段及时发布森林防火警示短信。
2. 7.2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森林草原防火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森林火警、扑火指挥员电话畅通,优先传送,遇有较大森林火灾,提供应急通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情况,为指挥部提供相应的通信技术手段,在森林草原防火重要时段及时发布森林防火警示短信。
2. 7.29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负责做好本系统内森林草原防火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森林火警、扑火指挥员电话畅通,优先传送,遇有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提供应急通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情况,为指挥部提供相应的通信技术手段,在森林草原防火重要时段及时发布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短信。
2. 7.30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劝支公司:负责勘察火场森林草原火灾损失,及时赔付森林草原火灾保险,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政策性森林草原火灾保险培训工作。
2. 7.31各乡(镇、街道)职责:发生火灾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应首先承担起组织扑救,控制火势蔓延,及时上报,做好请求救援等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作为初始现场的应急组织指挥,须及时、有效地组织现场指挥工作。对发生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决定启动预案,并进入指挥状态。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开展救援工作。
2. 8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队伍的组建
2. 8.1县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分队120名,由县林草局负责。分别是:县管护中队40人,云龙护林办30人,旋涡塘林场中队30人,真金万林区30人的专业扑火队。
2. 8.2县森林消防中队47名官兵组成的县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机动队。
2. 8.3各乡(镇、街道)成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应急扑火队,队长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队员以乡(镇、街道)所在地村民为主组成30人专业扑火队。
3火场临时指挥部的设立、组成及职责分工
3. 1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必须执行火场挂牌指挥制度和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县辖区内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县级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随即响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指挥长,县指挥部领导、火灾所在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副指挥长的火场临时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现场灭火工作。成员由县级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火场临时指挥部必须有便于识别的“火场指挥部”布标或者旗帜,各责任人必须持有明确任务的标牌。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火场临时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3. 2火场指挥部的设置:尽量设在靠近火场、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和扑火队伍集结的地方。通常利用林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条件的民房开设火场指挥部,办公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工作人员应佩戴专门的标志。当同一地区发生多起火灾或者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可设立总指挥部,并设立多个分前进指挥所。
火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火场指挥部岗位分工设置进行调整。根据火情,可分方向或地段设立一至数个前进指挥。
第一前进指挥所指挥长由火灾所在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火灾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长、副乡镇长(副主任)任副指挥长;第二前进指挥所指挥长由防火办主任担任,火灾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长、副乡镇长(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其中每个指挥会所必须有熟悉地形的林业员参加。如需设立其它前进指挥所由火场指挥部临时确定。
主要职责:按指挥部统一部署,分方向或地段统一组织该方向或该地段的灭火行动,对本方向或本地段灭火行动提出决心建议,并组织实施。
3. 3辖区内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要及时亲临现场成立火场临时指挥部,制定现场扑救方案,发布扑火命令。火场临时指挥部下设作战指挥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综合联络组、火案调查组,各组实行分工负责,协调统一的工作原则。火场临时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3. 3.1作战指挥协调组
组 长:县人武部部长
副组长: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县森林消防中队中队长、火灾所在乡(镇、街道)长(主任)、相关参战单位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火情侦查,向指挥长提出灭火行动决心建议;根据指挥长决定,拟制灭火行动作战方案和相关计划,组织各参战部队的协同和配合;建立通信联络,完善指挥手段,协调灭火行动各种保障;组织单位余火清理和火场值守。
下设参谋组、隔离带开挖组、余火清理看守组、通信保障组。
参谋组:组长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林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参战单位一名作训参谋、县气象局局长、县防火办工作人员、火灾所在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林业站站长组成。
主要职责:设置火场临时指挥部;侦查火场的火情、地形、道路、水源等相关情况;标绘灭火决心和作战经过图,提出决心建议,拟制下达灭火作战命令和相关文书;组织完成各种协同保障;协调各负责组及相关单位的各项工作;指导建立通信联络,归口上报、下达火场相关情况。
隔离带开挖组:组长由火灾所在地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当地林业站、防火办、村(居)委会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工程机械的调集和按指挥部要求组织防火隔离带的开挖工作。
余火清理看守组:组长由火灾所在地乡(镇、街道)长(主任)担任,成员主要由当地政府及村(居)委会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一线明火扑灭后,负责组织人员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火灾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通信保障组:组长由电信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移动公司经理、联通公司经理、各乡(镇、街道)电信所所长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指挥部和参战单位及各力量的有线、无线通信网络,实现火情观察、情况掌握、情况处置的不间断指挥;实现资料采集下载和地图标绘等各项工作的信息化。
3. 3.2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卫健局局长、县交运局局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火灾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
成 员:火灾所在乡(镇、街道)党政办主任、派出所所长、财政所所长、民政助理员、卫生院院长、火灾所在村(居)委会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食品、扑火物资和扑火用水等火场物资的组织和配送,确保前线扑火人员必要的食品和物资供给;确保火场道路畅通;视情组织火场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对火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组织向导为部队带路,并向灭火部队派出联络员。
下设生活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安全交通保障组、医疗保障组、向导保障组。
生活保障组:组长由火灾所在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火灾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民政助理、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担任。
主要职责:为参战森警部队、指挥部人员、专业扑火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参与灭火行动的干部群众提供饮食保障。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火灾所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火灾所在乡(镇、街道)林业站站长、村(居)委会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扑火物资的筹措、接收、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动员民兵应急分队和当地群众为灭火人员运送所需的各类物资、器材、装备和灭火用水。
安全交通保障组:组长由火灾所在乡(镇、街道)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派出所、交警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火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保障参与灭火行动的各种车辆、装备的安全通行,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确保通畅的交通秩序;必要时,根据工作任务安排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
医疗保障组:组长由火灾所在乡(镇、街道)分管卫生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院院长和当地医院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针对火灾出现的烧伤、摔伤等情况,携带医疗救护器材、药品和车辆对部队实施定点保障和机动保障。也可根据指挥部的安排,依据灭火行动任务分方向、分地段实施分段保障。
向导保障组:组长由火灾所在乡(镇、街道)分管林业的副乡镇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火灾所在村(居)委会护林员、村小组长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从当地熟悉环境的乡村干部、护林员和当地群众中选出3名以上向导在火场临时指挥部集结待命,为参与行动的扑火部队带路进入火场或担负联络员工作,确保扑火部队行动顺畅、及时到位。
3. 3.3综合联络组
组 长:县林草局局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纪委第四纪工委领导、县双拥办主任、县文旅局局长、县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由县政府办、县林草局、县防火办、县双拥办、县文旅局和火灾所在乡(镇、街道)党政办、宣传、林业站(防火办)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拟制、撰写火情报告和上报各种文书,收集整理各类资料,搞好灭火工作的痕迹管理;组织对上级和对外联络联系工作;按照规定统一接待记者和对新闻媒体发布火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平息、处置火灾谣言;督查各参战单位履行职责,完成指挥部决心意图情况;完成指挥长明确的其他工作。
下设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林草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双拥办、县文旅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火场宣传、接待记者及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正面引导新闻单位客观、准确发布火情信息。
3. 3.4火案调查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刑侦副局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火灾所在乡(镇、街道)派出所所长。
成 员: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火灾所在乡(镇、街道)派出所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现场侦查、勘察,依法侦破火案,抓捕嫌疑人。
4应急准备
4. 1对有火情隐患,有可能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地方,重点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径流区等区域,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2乡(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防火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扑救责任制,完善备勤机制。
4. 3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易发地、易发季节的重点监管工作,保障应急组织、保障通讯网络畅通。
4. 4林业主管部门要组建县专业扑火队,督促各乡(镇、街道)组建半专业扑火队:并定期开展扑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以保持良好的应急备勤状态,保障一旦发生火情,能快捷、高效完成扑救任务。
5预防预警机制
5. 1各级防火部门要层层建立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机制,加强火情监测及火险天气预报,实现早发现、早准备、早出动、早扑灭。火情监测任务由各乡(镇、街道)防火瞭望(哨)及巡山护林员承担。必须按照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公室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岗就位,严密监视火情。火险天气预报及高火险天气警报由县气象局承担,通过县电视台发布。如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县气象局应当派人进行火场气象监测,并随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场气象情况及近期火场发展变化趋势。
5. 2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的检查监督。从严做好宣传和预防工作。
5. 3建立健全林业主管部门和部门之间预警信息通报、共享系统,努力加强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并定期召开火情分析会,制定对策和措施,及时排除火险隐患,从严防范。
5. 4紧急避难场所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安排落实。迅速调集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救援队,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分级响应机制
6. 1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各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面积因灾死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森林草原火灾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发生特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处置;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启动乡(镇、街道)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处置。根据处置工作需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发生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时,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按程序报告,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 2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保证领导靠前指挥,车辆备勤各类器材全部开通,保证指挥部的指挥政令畅通,应急扑火队实行24小时备勤措施,部门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其它部门应按指挥部的要求在人员、物资、车辆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增援。
6. 3发生火情、火警时,由当地政府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并将扑救情况及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告指挥部领导,以便做好应急增援准备。
6.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火灾报告、通报制度,各级各部门应予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情的报告,既不得隐报、缓报、谎报,也不得盲目乱报,以免造成损失。
6. 4.1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由火灾发生地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其情况安排逐级上报。
6. 4.2火灾报告分初次报告、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损失情况、出动人员、车辆、火场指挥,火灾报告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火灾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阶段性报告应包括火灾的发展与变化、处置情况,起火原因等,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总结报告应包括侦破结论,处理结果,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其原因及影响,提出今后对类似火灾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6. 4.3初次报告应体现明了、快捷,须在知悉后即可报告,阶段性报告应根据火灾处置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火案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6. 5各级各部门应做好应急状态下的紧急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要求,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地点,对火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扑火需要,做好各类保障工作,在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拒绝。
6. 6当森林草原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秩序。
7综合处置
7.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草原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草原资源损失情况。
7. 2按照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后果,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对因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抚恤、评残、评烈。对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救助。
7. 3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 4火场清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7. 5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通告有关方面。
7. 6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8表彰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政策,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依法、依规追究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9. 1灾害分级标准
9. 1.1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 1.2草原火灾
一般(Ⅳ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Ⅲ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Ⅱ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9. 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 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印发实施后,县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 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 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