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禄政规〔2020〕4号)
一、《决定》的背景情况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5月18日公告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文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禄政规〔2020〕2号)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禄政规〔2020〕3号)与管理实际不符,有关工作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执行。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上述2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决定》的程序说明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开展有关废止工作,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20年12月23日,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0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布。
文件链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