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lq.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812X-202610-112318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10-22 16:24
名 称: 关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号: 关键字:

关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10-22 16:24 浏览次数:0
字号:[ 大 中 小 ]

为便于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执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文件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新旧政策差异、实施要求、保障措施等方面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一)出台背景

原《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禁养畜禽的规定》(2008年政府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原5号公告)实施多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公告部分条款与现行上位法存在冲突:一是原公告规定“一江、两河、一城”流域保护范围内禁止散养畜禽,与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零九条关于畜禽散养密集区粪污收集处置的规定不一致;二是原公告的规模养殖场认定标准,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不匹配;三是原公告仅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限养作出纲领性规定,缺乏各乡镇(街道)细化范围、面积及配套管理措施,已不能适配当前畜禽养殖污染管控实际工作需要。

为落实上位法律法规要求,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发展,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原5号公告全面修订,编制本《方案》。《方案》编制过程中,开展部门座谈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回收调查问卷961份、民意测评表951份,吸纳合理意见完成修改,先后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施行后,原5号公告予以废止。

(二)工作目的

科学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规范畜禽养殖布局,防控畜禽养殖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河流、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兼顾群众生产生活,推动全县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实现生态保护与畜牧产业协调发展。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年修正)、《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

2.行业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3.矢量数据来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点、重点河流河道管控带、云龙水库水源保护范围、产业园区、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城镇建成区等矢量数据,分别由县水务局、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局、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提供,叠加形成全县及17个乡镇(街道)禁养限养分布图。

三、核心概念释义

1.禁养区: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不是全面禁止农户散养,重点管控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散养户可以继续养殖,但粪污必须达标处理,严禁直排污染环境。

2.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要达到排放管控要求的区域。

3.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标准,例如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等,作为本方案判定规模养殖的统一标尺。

4.畜禽散养密集区:由县人民政府后续另行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乡镇(街道)负责对该区域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四、主要划定内容

全县划定禁养区288.12平方公里,限养区713.35平方公里,覆盖全县17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均明确具体范围、面积,配套独立分布图;乌东德镇、则黑乡无划定限养区。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1.城镇居民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建成区及近城区,包含相关村委会;各乡镇集镇建成区。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云龙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千吨万人水库及龙潭水源点。

3.重点河流河道管控带:金沙江禄劝段、掌鸠河、普渡河、洗马河河道管理范围。

4.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5.永久基本农田:不重复纳入矢量图层,各乡镇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划定成果落实禁养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的区域,如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限养区划定范围

1.城镇规划未建区:县城中心城区规划未建区、各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禁养区以外区域。

2.各类生态保护缓冲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库区、自然保护区、集镇的缓冲管控地带。

3.提示:若后续上级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重新公布调整,按照新公布范围执行。

五、分类管理管控要求

(一)禁养区管理

1.严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自2026年8月15日起,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

2.禁养区内已建成规模养殖场: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财政奖补”原则,逐步关停或转迁;关停转迁奖补标准、实施程序由县政府另行制定配套细则,细则出台前不组织强制关停搬迁。

3.散养户管理:鼓励自愿退养;继续养殖的,必须配套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4.畜禽散养密集区由县政府后续公布,乡镇(街道)组织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散养户要配合粪污收集处置,拒不配合造成污染的依法处理。

(二)限养区管理

1.禁止新建、扩建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2.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要逐步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搬迁。

3.重要区分:禁养区、限养区管控对象主要是规模养殖场(小区),普通农户散养不直接一刀切禁止,但必须做好粪污治理,不得污染环境。

六、政策实施流程与时间

1.《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备案法定程序。

2.施行时间: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配套:同步发布全县及各乡镇矢量分布图、面积统计表;后续另行出台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停转迁奖补实施细则、畜禽散养密集区划定相关制度。

七、保障落实机制

1.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临时工作专班,多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为成员,统筹推进划定、整治、监督检查;任务完成后专班按程序撤销。各乡镇(街道)制定辖区整治实施方案。

2.职责分工: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具体落实、日常巡查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防治统一监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各司其职;各部门在养殖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时严格对照本方案审查把关。

3.宣传引导:面向农村群众开展政策科普宣传,解读禁限养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常见问题问答

Q1:禁养区是不是家里完全不能养鸡养猪?

答:不是。禁养区管控重点是规模养殖场(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普通农户家庭散养可以继续养殖,但必须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粪污不能直排外溢污染水源、环境;鼓励自愿退养。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不能新建,原有规模场按政策逐步关停转迁。

Q2:我家养殖场在限养区,是不是必须马上关停?

答:限养区不是直接关停。禁止新建、扩建排放不达标的规模养殖场;现有养殖场首要任务是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只有经过改造仍然无法达标的,才依法关停搬迁。

Q3:怎么判断我的养殖场是否属于规模养殖场?

答:统一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看畜禽出栏或存栏数量,例如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即为规模场,具体可查阅方案第四章标准,也可咨询县农业农村局。

Q4:乡镇边界、水源地范围发生调整怎么办?

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如政府发布新的划定成果,直接按照新公布范围执行。实际管控以官方矢量分布图为准。

Q5:禁养区现有规模场会直接强制拆除吗?

答:不会。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财政奖补”,奖补细则另行出台;细则出台前,不组织强制关停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