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宅)罚〔2026〕31号
当事人:李XX
身份证号码:530128XXXXXXXX924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XXXXXX
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盖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28日,县农业农村局撤销“禄农(宅)罚〔2025〕6号”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6年6月3日对该案重新立案调查。
2025年7月2日,当事人在屏山街道办事处发明村委会xxxx自家的承包地及换来的、买来的土地上建盖住宅,未经屏山街道办事处批准,拒不听从屏山街道办事处的阻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截至2026年6月24日,地基已修建好,住宅的水泥地皮已打好,一层楼3.1米高的砖墙已砌好,柱子已浇灌好,建盖住宅用地范围除住宅和化粪池外的土地已清理好。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1676.48平方米(含水田1522.52平方米是永久基本农田、旱地148.51平方米是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5.45平方米),建盖住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39.16平方米,修建化粪池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6.93平方米,堆放建筑材料的土地和空地1430.39平方米。用地范围不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关于移交李XX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线索的函(禄屏办函〔2025〕25号)及批处笺;
2.关于移交李XX违法线索情况报告的函(禄屏办函〔2025〕30号);
3.当事人(李XX)、村小组长、土地专管员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6份;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联)照片1张;
5.新建住宅宅基地、老住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
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禄农(宅)责〔2025〕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7.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发明村委会XXX小组李XX户建房占用敏感因素情况的查询说明》1份;
8.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云0128民初1143号1份;
9.介绍信(查询李XX的婚姻登记信息)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
10.介绍信(查询李XX户的户籍信息)及户成员信息、户口证明1份;
11.李XX户集体经济成员查询情况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1份;
12.李XX提供户口册、结婚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
13.李XX户建房测绘技术报告1份;
14.协查函(李XX户建盖住宅所用地块地类性质和乡村规划查询)及复函各1份;
15.协查函(何XX承建XXX村民活动室用地范围地类性质查询)及复函各1份;
1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禄农(宅)责〔2025〕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17.图片证据一、二、三共计12张图片;
18.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农(宅)撤〔2026〕2号);
1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
20.询问笔录原件2份;
21.证据照片4张。
2026年9月22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农(宅)罚告听〔2026〕32号。当日中午通知当事人到执法大队办公室,当事人拒绝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不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建盖住宅现场留置送达。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建盖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屏山街道办事处发明村委会XXX建盖住宅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占用土地建盖住宅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令李XX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建盖住宅非法占用土地239.16平方米,并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二、责令李XX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修建化粪池非法占用土地6.93平方米,并拆除该土地上修建的化粪池,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大悠 联系电话:68912931
联系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秀屏路129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