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宅)罚〔2026〕30号
当事人:王XX
身份证号码:5301281XXXXX011810
住所(住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云龙乡古宜村委会XXXXX
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盖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5月28日,本机关作出撤销禄农(宅)罚〔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2026年6月3日,对本案重新立案调查。
2023年2月起,当事人在云龙乡古宜村委会XXX未经云龙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盖住宅及临时住宅。截至2026年6月25日,案涉住宅基础已完成施工,已浇筑水泥地皮;住宅基础东侧、北侧已砌筑挡墙;住宅占地范围与测绘成果一致,占地未发生变化住宅第一层柱筋已绑扎完成,四周已砌筑砖墙,其中东面墙体已全部推倒,长度38.6米;南面墙体自东向西推倒8.5米;北面墙体自东向西推倒12米,合计推倒墙体长度59.1米。当事人案涉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1850.7平方米(含永久基本农田968.8平方米、村庄[宅基地]647.09平方米、有林地225.75平方米、河道[河流水面]9.08平方米),其中:建盖住宅非法占用土地842.79平方米(含村庄570.02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204.37平方米、有林地68.4平方米),建盖临时住宅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346.37平方米(含永久基本农田319.76平方米、河道9.08平方米、有林地17.53平方米),修建附属设施非法占用土地236.59平方米(含混凝土硬化地板100.66平方米,水塘135.93平方米),堆放建筑材料非法占用土地及非法占用有林地424.97平方米,建盖住宅和临时住宅除9.08平方米的河道外还占用着部分河道。上述用地范围中,1194.53平方米不在村庄建设边界内(不含河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帮助处理王XX户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的函》(云龙政函〔2024〕25号)原件1份;
2.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大队《关于王XX户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处理建议》原件1份;
3.云龙乡人民政府《关于移交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案件线索》的函(云龙政函〔2025〕5号)原件1份;
4.云龙乡人民政府关于王XX户违法建盖住宅处理、调查及王XX户建房申请材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5.古宜村委会土地专管员李光明提供承诺书复印件1份;
6.询问笔录原件5份;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
8.委托书及乡村道路、河道、用地范围面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查询图”上的标注图原件1份;
9.王XX户户籍调查介绍信及相关材料原件1份;
10.王XX提供其妻子何艳娥等4人在昆明市五华区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老住宅照片6张;
11.王XX户集体经济成员情况原件1份;
12.关于王XX户新建住宅西面道路情况说明原件1份;
13.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相关照片12张;
14.王XX户新建住宅位置无人机俯视图2张;
15.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禄农(宅)撤〔2026〕1号);
1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
17.询问笔录原件2份;
18.证据照片4张。
2026年9月22日,本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农(宅)罚告听〔2026〕31号,通过微信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回复:按法律法规办事即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建盖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云龙乡古宜村委会XXX建盖住宅和临时住宅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占用土地建盖住宅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王XX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建盖住宅非法占用的842.79平方米土地,拆除该土地上建盖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二、责令王XX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建盖临时住宅非法占用的346.37平方米土地,拆除该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及混凝土硬化地板,恢复土地原状;
三、责令王XX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建设附属设施非法占用的236.59平方米土地,拆除该土地上的混凝土硬化地板、附属设施、水塘,恢复土地原状。
四、责令王XX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堆放建筑材料非法占用土地及非法占用有林地424.97平方米土地,清理该土地上堆放的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大悠 联系电话:68912931
联系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秀屏路129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