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宅)罚〔2026〕28号
当事人:蒋XX
身份证件号码:530128XXXXX101229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星庄村委会XXXXX
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盖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委托蒋XX在翠华镇星庄村委会XXX小组蒋XX家的承包地上建盖住宅,未经翠华镇人民政府批准,拒不听从翠华镇人民政府的阻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截至2026年7月11日,住宅两层半已建成,室内外装修完成,院子已打好水泥地皮,围墙、隔离栏已建成。用地范围非法占用土地651.99平方米(含永久基本农田153.5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498.44平方米)。建盖的住宅非法占用土地167.18平方米(是农村宅基地)。修建院子、围墙、隔离栏非法占用土地484.81平方米(含:永久基本农田153.5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331.26平方米)。用地范围有153.55平方米不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翠华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违法建盖住宅的线索移交函》及附件复印件1份;
2.土地专管员、村小组长、翠华镇联审办工作人员、当事人蒋XX等的询问笔录各1份;
3.蒋XX户、蒋XX户老住宅、新建住宅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
4.蒋XX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5.蒋XX户、蒋XX户户籍查询介绍信及查询结果全户人员简况表原件1份;
6.蒋XX户集体经济成员查询情况原件1份;
7.协查函及县自然资源局的查询说明原件各1份;
8.蒋XX户建房测绘技术报告原件1份;
9.施明仙(蒋XX的妻子)提供的第03447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1份;
10.吕如玉提供的吕如玉户户口册复印件1份;
11.证据图片8张;
12.蒋XX、XXX小组长、星庄村委会土地专管员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
1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
14.证据照片4张。
15.文永祥询问笔录和结算和付款证据材料原件1份;
16.委托第三方在“2024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套合图”上标注蒋XX户、蒋XX户建盖住宅的用地范围、住宅占地面积的标注图及委托书原件1份。
2026年9月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农(宅)罚告听〔2026〕15号,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建盖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翠华镇星庄村委会XXX小组自家的承包地上建盖住宅和附属设施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进行行政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占用土地建盖住宅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房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蒋XX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7.18平方米,拆除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责令蒋XX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84.81平方米,拆除该土地上新建的混凝土硬化地板、围墙、隔离栏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