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屏山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7·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禄劝屏山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7·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按照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禄劝屏山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7·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禄劝屏山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7·17”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概况
(二)审批情况
(三)安全管理情况
(四)事故发生经过
(五)事故现场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铺承租方和施工承包人
(二)向阳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
五、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一)屏山街道办事处
(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责责任人员
(二)建议给予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三)有关责任单位
(四)相关职能单位
七、事故主要教训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行业主管部门
(二)属地安全管理部门
2026年7月17日15时许,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截至本调查报告出具之日,已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抢救、丧葬等费用合计约7.5万元;死者民事赔偿相关事宜尚在走法律途径处理,赔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待赔偿程序终结后据实核算。无其他设备、财产损毁损失。
事故发生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派出工作组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置。
为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认定事故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年8月3日经禄劝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总工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禄劝屏山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7·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商铺装修未按规定登记备案,违法发包给无资质个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基本概况
1.事故时间:2026年7月17日15时许。
2.事故地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向阳集贸市场2号楼2层)内。
3.各方主体
(1)承租方:唐XX,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年龄59岁,湖南省邵东县XX人,身份证号码:13068419660911XXXX(自然人,计划经营服装超市),2026年6月4日与昆明百业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有租赁合同、无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装修工程施工承包方:冯XX,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年龄52岁,重庆市忠县XX人,身份证号码:51222319740511XXXX(自然人,无装修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2026年7月15日与唐XX签订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合同。
(3)施工人员:贺XX、阮XX、贺XX、冯XX(死者)4人。
(4)向阳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昆明百业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北街社区海田街 99 号,成立于2021年1月4日,持有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Q1FXXXX,注册资本:200 万元人民币(认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控股),法人徐XX,股东王XX,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农贸市场投资、开发、运营、管理;家具、家电、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制品)、日用百货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4.产权及转租情况:向阳集贸市场不动产归属屏山街道北街社区向阳居民小组集体所有;昆明百业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公司)为该集贸市场承租人,租赁期限20年,负责向阳集贸市场运营管理。百业公司将集贸市场2号楼2层以及入口徐XX两间商铺(包括连接二楼后排四间办公室和一楼收货处)场地转租给自然人唐XX,2026年6月7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8月3日为免租期,2026年8月4日至2031年8月3日为正式租赁期限,租赁用途为服装超市。
5.作业内容:唐XX计划对二层约4000㎡场地实施室内装修改造。事故发生时,主要工作为商铺室内吊顶,装修区域建筑面积约4000㎡(商铺面积为3360㎡,仓库面积480㎡,入口私人两间商铺面积140㎡),事故现场位于商铺内,现场涉事脚手架总高2.9米,宽0.95米,事发时人员站在脚手架加装的半架中间位置,离地高约2.4米处作业,作业商铺室内层高为4.6米。
6.项目属性: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52 号修正,原 42 号令)第二条第二款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 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装修面积约4000㎡,装修金额约12万元,属于限额以下工程。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日常巡查及现场监管由属地街道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行业业务指导、政策宣传、技术服务职责,不承担限额以下工程日常直接监管职责。
(二)审批情况
承租方未向向阳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属地政府进行开工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未签订规范完整的施工合同,无正式施工设计图纸,未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自行组织零散务工人员进场开展施工作业。
(三)安全管理情况
1.合同签订情况。2026年6月4日承租方唐XX与向阳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昆明百业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6年7月15日,承租方唐XX与装修工程施工承包人冯XX签订了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合同,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人冯XX未与施工人员签订任何的劳务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2.培训教育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承包人冯XX未依法取得装修施工资质证书;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装修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现场进行高处作业的4名施工人员(贺XX、阮XX、贺XX、冯XX)均无高处作业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15日15时许,冯XX(死者)在对商铺顶板进行打孔作业时,从脚手架坠落受伤,后经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位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向阳农贸市场2号楼2层)内,现场长60米,宽56米,高4.5米,面积为3360平方米。现场有脚手架3个,人字梯2个,板车、凳子、施工工具等相关材料若干。事故发生点位于示意图中仓库对面靠墙位置,事故发生的脚手架长的有一侧靠墙,宽的有一侧靠柱子。经测量,脚手架高度为3米,作业人员站立位置距地面约2.5米。详见图1、图2、图3、图4所示:
图1 事故现场平面图(标红位置为事故发生区域)
图2 事故脚手架及所在位置
图3 事故脚手架的高度测量
图4 事故现场示意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冯XX,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58岁,重庆市忠县XX人,身份证号码:51222319671124XXXX,系装修工程施工承包人冯XX组织的施工人员。
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至本调查报告出具之日,已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抢救、丧葬等费用合计约7.5万元;死者民事赔偿相关事宜尚在走法律途径处理,赔偿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待赔偿程序终结后据实核算。无其他设备、财产损毁损失。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贺XX于7月17日下午15时03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将冯XX送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生拨打了110报警,后续信息报送至县政府办。
接到事故报告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和屏山街道办事处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保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贺XX、阮XX、贺XX3人对冯XX呼喊、轻拍、掐人中无反应后,报120送医抢救,抢救无效死亡后报110处置。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和屏山街道办事处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和保护。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医疗救治:2026年7月17日15时10分许,120急救人员抵达事故现场将冯XX送医抢救,16时许,冯XX经抢救无效死亡。
善后处理:2026年8月15日,死者家属将死者冯XX遗体安葬,死者民事赔偿相关事宜尚在走法律途径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冯XX(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持高处作业证,违规进行高处作业;风险防范意识差,在施工现场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本人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条件下,违规开展高处施工作业,作业期间从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询问和调取资料分析,可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极端天气变化等因素影响。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承租人唐XX:商铺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向属地街道申报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擅自组织工人隐蔽式施工;违规将商铺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冯XX;未落实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大面积商业装修改造存在的安全风险预判不足。
2、工程施工承包人冯XX:个人无资质承接商铺装修;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施工方案;未排查出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事故隐患;安全培训教育缺失,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无任何安全技术交底。
3、昆明百业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完成场地转租并签订转租协议后,以租赁合同免责条款替代自身安全管理义务,对承租人后续开展的装修改造行为失管失察,未提示唐XX按规定向属地街道办理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在唐XX进行商铺装修过程中,未对场地内装修施工安全风险实施管控。
四、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铺承租方和施工承包人
1、商铺承租方唐XX:进行商铺装修工程中,未向属地街道申报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擅自组织工人隐蔽式施工;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
2、商铺装修施工承包人冯XX:个人无资质承接商铺装修,未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无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风险告知,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二)向阳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
昆明百业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管理辖区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不到位,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对商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经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擅自隐蔽性施工等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五、属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一)屏山街道办事处
一是压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属地管理要求,厘清街道领导、行业部门安全职责,签订安全责任书,每季度及重点时段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部署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消防等领域安全工作,常态化巡查检查,健全隐患处置机制,推动企业隐患整治。二是强化过程监管与宣传教育培训。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照安全生产及建筑施工相关法规,依法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规范、闭环整改隐患;抓实人员安全教育,重点做好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提升作业人员安全实操能力。三是完善应急处置和善后机制。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赶赴现场处置并依规上报,由街道主要领导统筹多部门会商研判,配合县级开展处置,对接企业及伤亡家属,稳妥做好善后赔偿,维护社会稳定,未发生负面舆情。同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深化隐患排查,防范同类事故重演。
(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是按照省住建厅限额以下房屋市政工程管理规定,此类工程实行开工备案,乡镇(街道)履行备案登记、日常巡查和现场监管主体责任;住建部门主要开展行业指导、政策宣传、技术服务,不承担日常直接监管职责。二是本项目为4000㎡既有建筑装修,结算价款12万元,属限额以下工程,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开工备案及日常安全监管由属地街道负责。该装修系承租人私自隐蔽施工,建设方刻意规避备案,未向县住建局报送资料;事前无投诉举报、无线索移送,不在住建部门常规排查范围内。三是县住建局草拟的限额以下工程监管通知,经县政府办2026年1月5日印发实施,明确属地日常监管职责。四是事故发生后,县住建局按调查组分工开展现场直接原因调查,开展勘验取证、资料核查、配合询问等技术调查工作,为事故定性定责提供了技术支撑。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再追责责任人员
1.冯XX,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施工人员。未持高处作业证违规进行高处作业;安全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差,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安全帽,作业期间从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处罚的单位及个人
1.唐XX,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装修工程发包方。落实建设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在商铺装修工程中,未向街道办理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将商铺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致使装修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唐XX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适用该法行政处罚条款,其选任承揽主体存在过错,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开展经营筹备线索建议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2.冯XX,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装修工程施工承包方。无资质承包装修项目;未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排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装修工人从事高处作业;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未监督、教育高处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便组织从事装修施工活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冯XX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三)有关责任单位
昆明百业集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集贸市场自有产权经营管理主体,对辖区内商铺装饰装修活动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日常巡查管控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发现并制止商户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安全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履职不力。建议由屏山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互相配合,督促该企业全面落实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由各职能部门严格对照法定职责权限,依法依规核查处置相关问题。处理情况自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90日内报事故调查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报备。
(四)相关职能单位
经核查,该装修项目系建设方刻意规避监管的隐蔽式施工,未向屏山街道办事处及北街居民委员会申报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备案,无施工报备线索。街道已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落实限额以下工程相关文件传达部署,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常态化巡查工作,建立了隐患排查工作台账,但巡查工作仍然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建议由县安委办对屏山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七、事故主要教训
禄劝屏山海田街99号二楼商铺“7·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县装饰装修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仍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是:装饰装修手续办理不规范,手续办理方审核把关流于形式;承包方对特殊工种资格证审查、人员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现象严重。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行业主管部门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全县物业服务企业召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特别是对装饰装修方面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督促各方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修订完善装饰装修活动手续办理相关规范,将资质审核、安全告知、巡查检查等要求前置,做好源头把关,消除安全隐患。
(二)属地安全管理部门
(1)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强化教育培训与宣传引导。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利用微信群等平台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提升从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协作联动。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