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禄劝县实际,经研究,就全县划定新增水文站水文监测河段和设施保护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三岔河(三)站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以两岸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为界。
(二)中屏河站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100米,沿河横向以两岸河堤外侧之间的区域为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三岔河(三)站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以降蒸观测场周边以外15米为界、其他监测设施周围5米为界。
(二)中屏河站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以监测设施周围5米为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二)采砂、取土、淘金、采石、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四、附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