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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609-11145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9-08 19:55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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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8 19:55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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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禄劝县实际,禄劝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牵头起草部门,形成《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98日起至202610817:00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108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禄劝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及电话:赵辉宏   0871-68912941

邮箱号:2214858791@qq.com

信函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秀屏路129号县养殖业服务中心

附件:1.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98



附件1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坚持畜禽养殖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养殖规模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群众利益与生态改善相统一、养殖布局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原则,结合禄劝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划定类型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的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达到排放管控要求的区域。

、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城镇居民人口集中区域。县城建成区范围:县城规划区和近城区(东至砚瓦冲村、南至崇德村、西至与武定县交界、北至发明村,含秀屏、东街、南街、北街、南苑、北苑、练甸、六江、咪油、旧县、鲁溪、发明、角家营、地多、崇德村委会)。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县17个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云龙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甲甸白龙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树安大龙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棕皮树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全县饮用水源地及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点:桂花箐水库、旧铁厂水库、大木厂水库、核桃箐水库、战备水库、小马街水库、小板桥水库、大河边水库、甲甸水库、甲甸二水库、山发古水库、阿着水库、秘乐谷水库、双化水库、发增水库、封过水库、典文水库、羊槽箐水库、关坝河水库、茶花箐水库、真金万水库、羊桥箐水库、小营村水库、卢房箐水库、昔撒沟水库、发他水库、永红水库。

3.重点河流河道管控带。金沙江禄劝段、掌鸠河、普渡河、洗马河按照河道管理部门划定的管理区域范围实施管控。

4.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自然保护区范围为准),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法规实施管控。

5.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禁止从事规模化养殖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本次禁养区划定不再重复纳入,各乡镇(街道)按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严格落实禁养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的区域(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限养区

1.城镇规划未建区。县城中心城区规划未建区,即县城规划范围内禁养区以外区域;各乡镇(街道)集镇规划未建区,集镇规划范围内禁养区以外区域。

2.其他缓冲限养区。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库库区、自然保护区、集镇按各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

(三)各乡镇(街道)分区细化描述

1.屏山街道

禁养区:41.75平方公里,县城建成区、桂花箐、旧铁厂、大木厂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产业园区、掌鸠河河道管理范围。

2.崇德街道

禁养区:42.95平方公里,崇德集镇建成区、产业园区规划区,掌鸠河、普渡河河道管理范围、辖区饮用水源点一级保护区。

3.茂山镇

禁养区:5.5平方公里,茂山集镇建成区、甲甸水库、甲甸二水库、山发古水库、阿着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掌鸠河河道管理范围。

限养区:9.2平方公里,甲甸水库、甲甸二水库、山发古水库、阿着水库、云龙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4.翠华镇

禁养区:8.92平方公里,翠华集镇建成区、核桃箐水库、战备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普渡河河道管理范围。

限养区:0.67平方公里,核桃箐水库、战备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5.九龙镇

禁养区:6.54平方公里,九龙集镇建成区、辖区饮用水源点一级保护区,普渡河、洗马河河道管理范围。

限养区:9.57平方公里,辖区饮用水源点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6.团街镇

禁养区:10.72平方公里,团街集镇建成区、关坝河水库、茶花箐水库、真金万水库、羊桥箐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树安大龙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掌鸠河河道管理范围。

限养区:34.44平方公里,关坝河水库、茶花箐水库、真金万水库、羊桥箐水库、云龙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缓冲区。

7.撒营盘镇

禁养区:43平方公里,撒营盘集镇建成区、秘乐谷水库、双化水库、发增水库、云龙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

限养区:348.42平方公里,秘乐谷水库、双化水库、发增水库、云龙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8.皎平渡镇

禁养区:7.08平方公里,皎平渡集镇建成区、大河边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金沙江河道管理范围。

限养区:15.65平方公里,大河边水库、云龙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9.马鹿塘乡

禁养区:5.13平方公里,马鹿塘乡集镇建成区、小板桥水库、大河边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

限养区:20.12平方公里,小板桥水库、大河边水库、云龙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10.汤郎乡

禁养区:11.98平方公里,汤郎乡集镇建成区、封过水库、典文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金沙江河道管理范围。

限养区:23.64平方公里,封过水库、典文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11.乌东德镇

禁养区:10.7平方公里,乌东德镇集镇建成区、辖区内饮用水源点一级保护区及金沙江河道管理范围。

12.乌蒙乡

禁养区:4.1平方公里,乌蒙乡集镇建成区、辖区内饮用水源点一级保护区,普渡河、洗马河河道管理范围,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限养区:0.17平方公里,辖区内饮用水源点二级保护区、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13.雪山乡

禁养区:26.57平方公里,雪山乡集镇建成区、辖区内饮用水源点一级保护区、金沙江和普渡河河道管理范围、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限养区:10.68平方公里,辖区内饮用水源点二级保护区、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14.云龙乡

禁养区:40.59平方公里,云龙乡集镇建成区、云龙水库、小营村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

限养区:208.32平方公里,云龙水库、小营村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15.则黑乡

禁养区:11.97平方公里,则黑乡集镇建成区、辖区内饮用水源点一级保护区、金沙江和普渡河河道管理范围。

16.中屏镇

禁养区:6.18平方公里,中屏镇集镇建成区、卢房箐水库、昔撒沟水库、发他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普渡河河道管理范围。

限养区:4.95平方公里,卢房箐水库、昔撒沟水库、发他水库水源二级保护区及缓冲区。

17.转龙镇

禁养区:36.08平方公里,转龙镇集镇建成区、永红水库、棕皮树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洗马河河道管理范围。

限养区:14.34平方公里,永红水库、棕皮树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带。

、分类管理

(一)禁养区管理

1.严禁在禁养区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处理。

2.20268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禁养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自该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财政奖补的原则,逐步实施关停或转迁。

3.鼓励现有畜禽散养户自行拆除圈舍退养,在禁养区内继续养殖的,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4.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散养密集区,并向社会公布。散养密集区的具体划定标准及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5.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畜禽粪污实施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可采用建设粪污集中收集点、设立收贮设施等方式,确保粪污得到有效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6.散养密集区内的畜禽散养户,应当配合乡镇(街道)组织的粪污收集处理工作,不得拒绝、阻碍粪污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二)限养区管理

1.划定为畜禽限养范围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排放不达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2.20268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限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逐步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停、搬迁。

、规模养殖场(小区)划分标准

按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

1.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2.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牦牛存栏200头以上;

3.绵羊、山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

4.马、驴、骆驼:存栏50匹以上;

5.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

6.鸡: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

7.鸭:肉鸭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

8.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

9.鸽:年出栏10000只以上;

10.鹌鹑:存栏40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小区。

其他畜禽养殖场规模参照该公告执行。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全县禁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成立工作专班,召集人为县政府分管领导,成员单位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旅游局及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作结束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各乡镇(街道)对照本划定方案,结合辖区发展规划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实施关停、搬迁;对限养区养殖场督促完成排泄物达标治理。对超治理期限,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未按期关停转迁,限养区养殖场未治理达标的,由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处置。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危害和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增强畜禽污染治理责任感紧迫感。各乡镇(街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宣传,重点面向农村开展禁养限养政策科普,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营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良好社会氛围。

(三)齐抓共管、分级落实

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禁限养区划定成果的具体工作落实,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管控及日常巡查监管。县工作专班统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落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畜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发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务、自然资源规划、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相关项目时,严格对照本规定开展审查把关,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附则

本划定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一江两河一库一城流域禁养畜禽的规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全县禁养区限养区图

2.17个乡镇(街道)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

            3.各乡镇(街道)禁养区、限养区面积统计表

附件1.全县禁养区、限养区图

附件2.17个乡镇(街道)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分布图

附件3.各乡镇(街道)禁养区、限养区面积统计表

关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