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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602-106687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2-26 10:47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持续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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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持续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6-02-26 10:4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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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自然资规通〔202010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全县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27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任务。本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便民利民、维护稳定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禄劝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充分运用202110月底汇交省自然资源厅的“禄劝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汇交数据成果(云宅调成果)”,按照《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自然资确权〔2020109号)等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做好禄劝县全域境内农村宅基地的地籍调查与测绘、地籍调查成果审核与公示、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不动产登记颁证等工作。

二、登记范围及主体

(一)登记范围

全县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已开展过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不纳入此次工作范围。以下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1.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

2.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房的;

3.不符合村庄规划建房的;

4.城镇居民非法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

5.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6.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

7.存在权属争议或争议未解决的;

8.法律规定不符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登记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注:登记前应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退出的宅基地已依法确权登记;(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三)退出后农户有稳定住所;(四)宅基地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2.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申请确权登记;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1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0261上旬前,编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持续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2.20263上旬前,结合禄劝县实际,制定禄劝县标段,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

(二)试点阶段

20263月底前,各标段选取一个自然村或一个小组为试点,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发证。

(三)全面实施阶段

20263底至202712月底,按照《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持续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禄劝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成果验收

登记工作完成后,202712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数据汇交、成果报告编制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方法

严格执行《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自然资确权〔2020109号)的技术规程,在已有登记成果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依申请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完成农村宅基“存量登记宗地”复核及房屋补充调查、地籍测量等工作,查清每宗农村宅基地土地及房屋的坐落、界址、面积、权属等,满足“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需要,依权利人申请配合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资料收集与准备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各乡镇(街道)会同技术服务单位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已有的基础资料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重要依据,须充分收集基础资料,包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农村房屋调查及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县辖区范围内的航天航空卫星遥感资料。

(二)工作底图测制

1.基础图件选择:可采用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地籍图、影像图作为基础图件,或采用航空摄影制作精度高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基础图件。

2.工作底图制作:在基础图件上叠加套合行政界线、行政村界线、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和土地所有权界线,标注地籍、地物、地貌等要素。

(三)权属调查

1.土地权属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的单元是宗地,其工作内容包括:标绘工作底图、编制宗地代码、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土地权属界址调查、绘制宗地草图、宗地调查表填写。

2.房屋权属调查。房屋权属调查基本单元为幢、层、套、间等定着物单元,工作内容包括标绘工作底图、编制房屋定着物单元代码、房屋权属状况调查、房屋权属界线调查、房产草图绘制、房屋调查表填写。

(四)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测绘包括:控制测量、界址测量、房屋和构(建)筑物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计算。控制测量可根据作业区实际情况选取适宜的方法。

(五)公示审核

农村不动产地籍调查数据库按标准建立完成后,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由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逐级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认定,三级审核认定无异议的,将三级签字盖章的公示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登记程序,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对公示结果公告15个工作日,也可与张榜公示同步开展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拟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3.不动产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4.其他事项。

(六)地籍数据库建设

地籍调查工作完成后,按《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方案(试行)》(云国土资〔2016159号)、《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整合数据库标准(试行)》(云国土资〔2016160号)等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地籍调查成果,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数据库。

(七)检查验收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和《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云自然资确权〔2020109号)的检查验收程序,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八)登记颁证

登记审核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提出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进行不动产登记审批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注册登记及颁发证书。申请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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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补充登记

1.补正决策程序。开展公众参与,通过村委会公告、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村民意见,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组织专家论证,邀请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法律领域专家对《方案》技术标准、政策适用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进行风险评估,针对权属纠纷、收费争议等潜在风险,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补充登记错误更正程序。权利人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机构发现错误应在30日内主动更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成果整理与归档

地籍调查成果包括纸质成果和电子数据,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对文字成果、图件成果、簿册成果、电子数据成果进行归档整理。

五、登记颁证依据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对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后,依法报乡镇(街道)确认使用权;对缺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要求基础上,此次全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强调和明确以下政策和原则一并实施: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村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村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先后出台《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及2010年《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昆政发〔20108号)对其进行了具体实施要求,在此时间之后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应补办村镇(村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村镇(村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3.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具体流程及时限:①对拟用地块进行测绘,出具宅基地审批红线图、界址点成果表、空间图层。②扫描办理所需要件:村小组公示、村集体公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扫描件。③完善建房面积、层数、高度、四至界限等相关信息。④上报审批,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⑤办结。及时将办结证件下载打印、盖章、扫描证件上传系统,并将情况通过政府公众号和村级村务公开栏公示。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2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其中县城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批准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批准超过150平方米。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起至202073日期间,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根据《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以及2010年《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昆政发〔20108号),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规定报乡镇(街道)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其中,县城规划区内,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批准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批准超过150方米。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住宅楼层不得批准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得批准超过300平方米。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件栏中注明。涉及扩建的,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处理原则。

5.202073日国务院召开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房的,必须经乡镇(街道)补办《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方可办理确权登记。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五)乡镇(街道)要对未覆盖村镇(村庄)规划的乡村及未覆盖的时间界限作出认定。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镇(村庄)规划的地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村镇(庄)规划的审批手续。

(六)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具体要求按2010年《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昆政发〔20108号)相关条款执行,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七)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各乡镇(街道)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原不动产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八)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六、职责分工

为确保禄劝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工作综合协调、督查督办。

(二)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开展禄劝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协调、宣传、动员、业务培训、政策指导、调查结果审核公示、质量检查、登记颁证、数据整合建库;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矛盾纠纷调处;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开展补办宅基地(建房)手续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无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开展审核、规划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按程序遴选技术服务单位。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无权属来源宅基地的审核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推送县自然资源局开展登记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对有权属来源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提交的农村宅基地信息进行审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处置农村宅基地未批新建等违法行为。

(四)县住建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对农村宅基地地上建筑、构筑物开展安全质量鉴定、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五)县民政局。负责提供最新的行政区划乡镇(街道)街路巷、自然村的标准名称,配合对符合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农村房屋土地坐落进行审核;负责村民婚姻登记信息的核实。

(六)县司法局。负责处理农村宅基地赠予、购买、继承、分家析产的司法证,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审核确权登记文件合法合规性。

(七)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

(八)县信访局。负责来信来访接待解答工作,指导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九)县公安局负责三级确认公示户籍信息的复核;配合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阻碍调处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

(十)各乡镇(街道)。“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协调、权属纠纷调处;负责无权属来源宅基地房屋的三级审核确认、规划许可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十一)各村(居)民委员会。为本辖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权属确认审核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负责组织安排人员完成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收集、配合好技术单位开展入户调查和公示公告等工作;重点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保证村民(或指界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场指界,完成指界通知书、界址签章表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手续。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禄劝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禄劝县确权登记颁证的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政策保障

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省、市级出台的《“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三)督查保障

及时跟踪调度,定期汇总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对“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督查和考核,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四)技术保障

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县级确定的技术方案,开展全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局需严控标准,遴选有资质、有能力的技术单位,技术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规范作业、严控质量。县自然资源局需对技术单位做好过程指导及监管工作,若监管发现技术单位存在违规作业或严重质量问题,应立即予以清退。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一家有实力的技术单位承担技术牵头工作,技术牵头单位负责统一技术标准、技术指导、质量检查、整合汇交数据库等工作。

(五)经费保障

按照《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的部署要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将县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从惠民、利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考虑,依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标准收取费用。每宗房屋调查、测绘、不动产登记代理、证书工本费合计不高于600元,该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实施调查测绘的第三方机构缴纳,发证后方可收取相关费用。除房屋调查、测绘、不动产登记代理、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费用,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六)强化宣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宣传、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求,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七)妥善解决疑难问题

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研究对策,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一户多宅”、权利主体模糊、宅基地面积超占、权属资料缺失、超规划建设等实际问题,要依法按政策分类处理,按规定无法补办用地批准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先进行调查测量暂不登记发证,待条件成熟符合登记条件,再予以确权登记。

对已登记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需核对、核查原登记资料和登记程序,原登记资料不全、登记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需按照确权登记要求补充完整资料再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