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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602-10666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2-25 15:02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兽药)罚〔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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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兽药)罚〔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2-25 15:0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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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兽药罚〔20266


当事人:禄劝牧牧兽药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TLT8N  

登记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五星路              

法定代表人:xx 身份证号码5301281xxxxxx10016                           

禄劝牧牧兽药经营部无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查明禄劝牧牧兽药经营部于20251226日被依法扣押的316瓶兽用生物制品属于无证经营兽药。

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第二款:……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116日向禄劝牧牧兽药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农(兽药)罚告〔20262),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救济途径,规定时间内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禄劝牧牧兽药经营部无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禄劝牧牧兽药经营部是初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禄劝牧牧兽药经营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兽用生物制品(详见《扣押财物清单》(禄农(兽药)扣清〔202506号));

3.罚款壹仟零陆拾元整¥1060.00元)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二倍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办理缴款或手机扫码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