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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602-10666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2-25 14:52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兽药)罚〔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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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兽药)罚〔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2-25 14:52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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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兽药罚〔20265


当事人: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xxxxxXK52 

登记地址禄劝屏山街道禄大路益生药业大门旁4-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xx 身份证号码53012xxxxxx1243

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查明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20251226日被依法扣押的558瓶兽用生物制品属于无证经营兽药。

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第二款:……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116日向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农(兽药)罚告〔20262),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救济途径,规定时间内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态度良好,又是初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禄劝聚兴兽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兽用生物制品(详见《扣押财物清单》(禄农(兽药)扣清〔202505号))

3.罚款叁仟贰佰贰拾肆元整¥3224.00元)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二倍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银行办理缴款或手机扫码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