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兽药)罚〔2026〕2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兽药)罚〔2026〕2号
当事人:禄劝正聪农业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46A
登记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屏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x 身份证号码:53012xxxxxxx70011
禄劝正聪农业服务部无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禄劝正聪农业服务部于2025年12月25日被依法扣押的6种47瓶、已出售的4种16瓶兽用生物制品属于无证经营兽药。
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第二款:“……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向禄劝正聪农业服务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农(兽药)罚告〔2026〕1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救济途径,规定时间内禄劝正聪农业服务部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禄劝正聪农业服务部无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就因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已被立案查处过,本案属于再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禄劝正聪农业服务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兽用生物制品(详见《扣押财物清单》(禄农(兽药)扣清〔2025〕02号));
3.没收违法经营所得贰佰捌拾玖元整(¥289.00元);
4.罚款贰仟叁佰捌拾贰元(¥2382.00元)(货值金额三倍处罚);罚没款合计:贰仟陆佰柒拾壹元(¥267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或手机扫码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