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兽药)罚〔2025〕7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兽药)罚〔2025〕7号
当事人: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5034J
登记地址: 禄劝县海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包x 身份证号码:530128xxxxxxx5266
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无证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举报人微信支付记录、询问笔录、涉案疫苗以及执法人员对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的勘验笔录、负责人询问笔录、涉事疫苗影印件确认和禄劝云苏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现查明:2025年8月30日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以80元人民币价格售卖2套过期的卫佳伍兽用疫苗给举报人的情况属实,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劣兽药。
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的行为违反《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之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举报人《询问笔录》一份
2.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举报人手机微信支付记录复印件二份
4.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
5.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一份
6.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影印件一份
7.涉案疫苗照片影印件一份
8.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勘验笔录一份
9.相关图片3组共12张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向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农(兽药)罚告〔2025〕7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救济途径,规定时间内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无证经营劣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禄劝云苏农业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80.00元);
3.罚款叁佰贰拾元(¥320.00元)的行政处罚(货值金额四倍处罚),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佰元整(¥4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禄劝支行营业室(禄劝国投公司北端、咪油小区对面)缴纳罚(没)款,缴款信息如下,收款人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代扣代缴账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8741xxxx973,账号:2421980xxxxxxxx1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开户行联行号:103731xxxx86。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