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471号)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县财政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禄发改通〔2025〕18号)文件要求,现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发布如下:
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5年12月31日
| 序号 | 部 门 名 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 位 性 质 | 收费项目 | 收 费 性 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 标准 | 标 准 制 定 方 式 及 部 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 1 | 禄劝彝族 苗族自治 县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 保持 补偿 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 0.7 元一次性计征(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 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 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 0.5 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 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 1 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 、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0.3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下同)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 0.3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文 | 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云价收费〔2017〕113 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