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馨文,职务:执法二大队队长
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按照《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转隶调整的通知》(禄编〔2024〕12号)“执法二大队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以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开展执法”,和《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的通知》(禄编〔2024〕13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开展执法”的要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事项行使行政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
承担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职能。
(一)负责行使土地违法类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对违法批地类、违法占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类进行行政执法。
(二)负责行使矿产违法行为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对违法勘查类、违法开采类、违法转让类、违法审批发证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三、受委托方义务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应当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委托事项,定期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的指导和监督;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者,委托权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委托到期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时请双方重新签订。
四、双方法律责任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在委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承担超越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期间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时,依从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委托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