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持全县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卷烟市场营商环境,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原则,综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烟草制品供给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烟草制品供给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量,并划定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量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量是指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量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辖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总量规划数量时不予新设零售点;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本单元网格规划数量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根据区域层级,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网格。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划分为一级单元网格,一级单元网格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二级单元网格;二级单元网格内,按社区、行政村、道路、小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网格。详见《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及《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附件4)。
第九条 本规划根据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实际,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不低于80米。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规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详见《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十条 在以下特殊区域可单独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三级单元网格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一)辖区内汽车站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域;
(二)辖区内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
(三)辖区内国道G108、G245单侧加油站内(含服务区);
(四)辖区内单体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或单体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店。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首次申请零售许可证,确由本人经营的,应主动上门提供许可证办理咨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屏山街道、崇德街道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范围100米以内,其余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范围50米以内。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核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经营场所不符合本规划所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条件的,一律不予延续;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可与住所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五)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
(六)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5)。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量不超过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5%。详见《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
第十四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受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商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必须满足本规划相关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结合实际放宽办证条件: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昆明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后,再放宽办证条件。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辖区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
1.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七条 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辖区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每季度可对单元网格划分和单元网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详见《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量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6)。
第十八条 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每季度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及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集中公示本季度各单元网格的规划新办数量、本季度零售点数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后,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禄劝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禄劝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稿)〉的通知》(禄烟局〔202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3云南省禄劝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4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附件5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附件6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量动态调整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