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老昆禄公路临时使用土地的决定
昆明中正建筑建材工程总公司银海公司(简称银海公司):
1998年因昆禄公路的改建,原108国道已被分割、切断和合并,形成小段完整的路面和零碎小部分半弧土地面积,银海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临时使用土地面积为224平方米,按照120元/平方米支付占用费。同年6月23日银海公司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老公路剩余面积管理使用协议,协议约定银海公司在使用时如需修建临时建筑,必须经过禄劝县公路管理段及相关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一旦国家改扩建公路及其它建设需要,必须无条件退出。
为满足城市发展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现决定收回该宗土地的临时使用权用于城市建设,鉴于银海公司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已注销,通过政府网站和实地粘贴公告送达收回决定,银海公司及相关人员如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禄劝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提出异议登记,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程序收回该宗土地。
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临时建筑物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收回决定生效后5日内自行拆除搬移,逾期不搬移视为无主物一并收回。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71-68913475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