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禄劝崇德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4年6月2日8时许,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矿山(云南省昆明市崇德三层岩石灰岩矿)开采工程项目在采场2030米平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139154.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县安委办组织开展了该起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形成本报告。
一、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一)评估工作组
2025年6月,县安委办成立由县应急局牵头,崇德街道和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等单位参加的评估工作组,开展该起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过程
评估工作组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精简效能原则,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综合运用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听取了崇德街道办事处和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的汇报,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了事故现场情况。评估工作组对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查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工作的不足,最终形成评估结论。
(三)总体评估意见
1.关于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禄劝崇德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清楚后,县应急局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严肃追究,依法依规对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负责人罗某某,专职安全员陈某,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郑某和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2.关于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县应急局、崇德街道和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等单位对照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力度,帮助企业完善制度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属地政府与企业签署安全责任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宣传活动,主要领导带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企业对于存在的问题高度重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整改隐患,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监督管理,多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开展日常的隐患自检自查自改。
二、责任追究落实具体情况
(一)罗某某,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负责人、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崇德三层岩石灰岩矿开采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经调查认定,罗某某作为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云南省禄劝县崇德三层岩石灰岩矿开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980.00元(大写:贰万伍仟玖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前,罗某某已将罚款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二)陈某,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专职安全员。经调查认定,陈某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云南省禄劝县崇德三层岩石灰岩矿开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96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前,陈某已将罚款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三)郑某,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经调查认定,郑某作为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昆明崇德水泥有限公司云南省禄劝县崇德三层岩石灰岩矿开采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郑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1795.00元(大写:壹拾伍万壹仟柒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前,郑某已将罚款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四)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对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承包的云南省禄劝县崇德三层岩石灰岩矿矿山开采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认真督促、检查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0.00元(大写: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前,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罚款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停产停业进行自检自查,整改相关问题隐患,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施工,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二)崇德街道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压紧压实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利用赶集日、工作例会、微信群、活力崇德公众号等开展宣传活动;与各村(社区)、辖区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采取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月、每季度、重大节假日期间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上报街道应急办,常态化检查企业培训教育宣传情况。
(三)县应急局等部门深刻吸取了事故教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迅速组织对非煤矿山、危化品等监管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地毯式安全隐患排查,无死角安全隐患整治,全面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第一”理念还需要牢固树立。对重大安全风险认识还不足,存在麻痹思想、懈怠行为、侥幸心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重视程度不够,只顾效益不顾安全的问题仍然突出,未认真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任务分工不明确,安全生产检查不开展、走过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现场发现和解决问题,只重部署、不重实效问题依然存在。
(三)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企业对承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有漏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不够,缺少高风险作业现场监管,对问题隐患的整改力度不足。
五、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深刻汲取教训,压紧压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责任。“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但仍需举一反三,持续深化。
(二)进一步紧盯重大隐患,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企业和相关部门必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工作部署,统筹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积极推进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深入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积极实施一批“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治本之策,努力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