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禄财农兴〔2025〕9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禄财农兴〔2025〕9号)
县农业农村局、县民宗局:
根据《昆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昆财农〔2025〕73号),现将2025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下达县农业农村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2665万元,项目编号040100;县民宗局“少数民族发展任务”100万元,项目编号040200。资金级次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资金标识为直达资金。支出列 2025年“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项级”科目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确定),经济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和新修订的《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4〕10号)以及《云南省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云财农〔2023〕191号)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安排使用资金,中央财政衔接资金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统筹支持促进增收的其他相关领域,支持必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等方向。中央财政衔接资金2025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60%,中央衔接资金按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最高提取比例不超过1%,提取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下达资金的使用方向,下达的财政衔接资金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交支付申请,支付摘要规范填报,格式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前后请保持一致。
为避免出现超进度或不按合同约定进度拨款现象,各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付款方式原则上不宜采用具体的数字比例形式支付,应当采用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工程款。
严格按照支出范围使用直达资金,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直达资金的管理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一体化支付平台提交支付申请,点对点将衔接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直达资金不得以拨代支,不得拨到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不得违规将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体账户,然后再拨付到受益对象。
二、 严格项目管理
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发展、促农增收、必要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弥补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外的项目债务、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杜绝形象工程和人工造景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项目主管部门对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资金,建立完备的资金项目档案台账。
三、 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严格推行县、乡、村、组四级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方案》(云贫开发〔2015〕2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的实施意见》(云贫开发〔2017〕47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进行公示公告的通知》(禄开领办便笺〔2020〕91号)的要求,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 务必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主管单位是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2〕110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3〕150号)要求,务必做好财政衔接资金的项目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事前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自评等有关工作。
五、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各项目主管单位要抓好项目落地推进工作,及时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加快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确保资金支付率在二季度末达到50%,三季度末达到75%,四季度末达到100%(3%质保金除外)。
附件: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