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2025年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2025年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责任落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
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5年5月19日
附件1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2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 普遍适用 | |||||||||
3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第二十六条 | 普遍适用 | |||||||||
4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2〕73号); 《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普遍适用 | |||||||||
5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6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1. 新生产机动车销售企业是否能提供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材料;2.通过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车辆环保信息是否公开;3.核对被抽查车辆环保关键零部件与公开信息是否一致。 | 一般检查事项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普遍适用 | |||||||||
7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普遍适用 | |||||||||
8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9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10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11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7类11项)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普遍适用 | |||||||||||
附件2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发起部门检查事项 | 参与部门 | 参与部门检查事项 | 备注 | ||||||||||
1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
2 | 汽车市场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部门 | 汽车(新车)销售行为合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