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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505-99140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5-19 15:37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种子)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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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种子)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5-19 15:3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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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农(种子)罚〔2025〕1号

当事人:孙xx,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月,年龄:x岁,身份证号码:xxxx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转龙镇。

当事人孙xx在转龙镇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转龙镇村民孙xx,2025年3月23日12时许在禄劝县转龙镇《转龙兴美综合商店》门口无证经营15个品种的玉米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之规定。

当事人孙xx的经营行为属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禄劝农业农村局种子管理站移送函原件1份;

2.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原件1份;

3.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原件一份;

4. 财务清单原件1份;

5. 孙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孙xx《询问笔录》1份;

7. 《昆明市种子经营》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8. 相关图片2张;

9. 视听光盘一份。

本机关认为: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转龙镇村民孙xx,2025年3月23日12时许在禄劝县转龙镇《转龙兴美综合商店》门口无证经营15个品种玉米种子一案,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同意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20项,“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初次违法且责令改正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孙xx积极主动配合禄劝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取证,积极承认错误,无证经营的玉米种子价值2366元。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 责令孙xx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无证经营的玉米种子15个品种62公斤;

3. 对孙xx罚款叁仟壹佰元(¥3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禄劝支行营业室(地址:禄劝县掌鸠河南北路西侧1号[禄劝电商大楼旁,咪油小区对面]),进账单位全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2421980104000124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