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一、享有权利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与实际相符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当事人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听证,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当事人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