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昆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实施细则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籍建立
(一)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按《入学通知书》到相关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到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各初中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已分配到其他学校入学的学生。
(二)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1个月内通过省网和国网电子学籍系统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确保两网学籍信息准确、完整、一致。
(三)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空挂”学籍。
(四)学生基础信息修改,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条 学籍号编排
1 | 1 | 5 | 0 | 1 | 0 | 2 | 0 | 0 | 1 | 0 | 0 | 0 | 1 |
毕业年份 | 学段代码 | 市代码 | 区县代码 | 学校代码 | 户 口类 别 | 学生流水号 |
国网学籍号共19位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省网学籍号共14位,其中前10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后4位由学校按以下要求编排:第11位编为学生户口类别(主城区户籍编为0或1,郊县区户籍编为4,省内其他州市户籍编为5,省外户籍编为6,港澳台及外籍编为7),第12、13、
14位为学生流水号,从001号开始顺序编排。
(学籍号编码释义)
第五条 学籍变更
(一)转学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学生转学实行 “籍随人走”,按照 “先转入后转出”的程序办理。
1.转入。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相应的转学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2.转出。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接收学校和教育部门同意转入的相关证明,报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转入省市属初中或主城区省一级完中初中部就读的,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须报市教育局审核 。其他学校转学手续由学籍主管部门审批。
4.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收到转学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上办理转入、转出手续。省网学籍号由接收学校编排。
5.学生转学原则上在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6.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二) 休学与复学
1.休学。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填写《昆明市义务教育学生休(复)学申请表》(附件3),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2.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并及时在网络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
(三) 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留级。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
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办理。
(四) 辍学与死亡
因故辍学、死亡等其他情况,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相应处理,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籍建立、学生转学、基本信息修改等市级审核手续原则上集中在3月1日—31日、9月1日—10月30日两个时间段内办理,逾期概不受理。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规范手续、完善材料,确保学生电子信息完整、准确。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见附件4)。《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昆明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八条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安排专人管理,未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或被滥用。
第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 不为已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 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 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4. 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5.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初〔2010〕2号)、《关于加强昆明市小学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初〔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