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综执罚决字【2024】0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综执罚决字【2024】035号
当事人姓名:梅XX
身份证号码:530128XXXXX2050017
住所(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旧县社区南村47号
2024年10月25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关于移交梅XX违法建设钢架大棚房线索的函》(禄屏办函〔2024〕42号),来函反映梅XX未取得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在南村留地安置地上建设钢架大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现查明,2024年8月初,梅XX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在屏山街道办事处旧县社区南村安置地块自家分得的地块上建设钢架结构大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0日到现场勘查,梅XX建设的钢架结构大棚占地面积385.56平方米,建筑面积385.56平方米,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准备投入使用。2024年12月13日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梅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由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成立;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向梅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禄综执罚告字〔2024〕037号),告知梅XX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梅XX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梅路科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梅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梅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完善相关建设手续;2.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385.5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6%=2313.36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叁元叁角陆分)。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据国库直缴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永平路36号
联系电话:68917976
邮政编码:651500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