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综执罚决字【2024】0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综执罚决字【2024】034号
当事人姓名:祁X、贺XX
身份证号码:532329XXXXX6170914、 532329XXXXX5100913
住所(地址):禄劝屏山街道南街社区七队小区A1幢附2号
2024年10月31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疑似违法建设通报函》,来函反映禄劝县城七队小区存在疑似违法建设项目,该项目未经规划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李XX户于2003年3月10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3第269号),用地项目名称:住宅用地,用地面积:145.8平方米;2005年9月12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禄屏集用(2005)第128号),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批拨,使用权面积:147.2平方米;2005年11月28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禄房权证禄字第2005000718号),混合结构,房屋总层数3层,建筑面积442.26平方米;2015年11月8日李如贵户以人民币:1498000.00元整(大写壹佰肆拾玖万捌仟元整)出售给祁X和贺XX。2024年9月30日祁X、贺XX未办理4-7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开始加盖房屋,目前4-5层主体工程已完工,第6层墙体已砌筑完毕,尚未封顶。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到现场勘查,祁X、贺XX所加层的房屋每层建筑面积是147.2平方米,4-7层的建筑总面积是588.8平方米。2024年11月29日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祁X、贺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上述事实,由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成立;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身份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4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祁X和贺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禄综执罚告字〔2024〕040号)告知祁X和贺XX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祁X和贺XX依法享有的权利。祁X和贺XX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祁X和贺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祁X、贺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完善相关建设手续;2.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588.8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6%=35328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贰拾捌元整)。请你户于2025年1月2日前将罚款交入缴纳到财政专户。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据国库直缴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永平路36号
联系电话:68917976
邮政编码:651500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