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禄综执罚决字【2024】0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综执罚决字【2024】033号
当事人姓名:角XX 身份证号码:530128XXXXX2060031
住所地址:禄劝县崇德街道办角营村委会角营一村74号
2024年11月4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驾驶车辆(贵AF1767)在经过禄劝县108国道与永平路交叉路口至禄武路口运输混泥土泄漏污染路面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驾驶车辆(贵AF1767)拉运混泥土污染路面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于2024年11月4日晚20时左右驾驶车辆(贵AF1767)在运输混泥土过程中由于操作不但造成路面间断性泄漏污染,污染路面从禄劝县108国道与永平路交叉路口至禄武路口,污染面积:120平方米。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录像、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角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禄综执罚告字〔2024〕038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出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清除污染物,严格按照混泥土运输管理规定规范运输;
2.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0元的罚款,120平方米×30元/平方米=3600元(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据国库直缴缴款书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永平路36号
联系电话:68917976
邮政编码:651500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