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综执罚决字【2024】0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综执罚决字【2024】031号
当事人姓名:赵XX
身份证号码:530128XXXXX9190017
住所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办南街社区东街三组6号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赵XX户在禄劝县城七队景新路99号附6号地块加盖房屋,未能提供3-7层相关的建房手续。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对赵XX户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赵XX户于2003年3月18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3第275号),用地面积93.6平方米;2005年9月12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禄屏集用(2005)第96号),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面积98.46平方米;2006年3月14日办理了1-2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禄房权证禄字第20060111号),混合结构,层数2层,建筑面积196.28.平方米;2009年8月1日办理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书》(2009第093号),核定书规定:1.该地块属政府批准的留地安置地块,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没有具体规定;2.建筑物底层±0.00标高不得高于人行道路面0.2米,底层层高4.2米,建筑层数不超过6+1F层,总高度不超过24米;3.建筑物沿街面外挑阳台不得超过0.9米;4.外墙装饰采用新型材料、色彩搭配与周围相协调。2024年3月27日该户未办理3-7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开始加盖房屋,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9日到现场勘查,3-7层建筑面积为491.4平方米。2024年5月14日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赵XX户在禄劝县城七队景新路99号附6号地块加盖3-7层建设未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录像、现场照片,证明 违法事实成立。
证据二: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身份证,证明 当事人身份。
2024年10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城管罚先告字【2024】012号)告知你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赵XX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赵XX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完善相关建房手续;2.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由于赵XX户拒绝提供建设工程合同及评估报告,本机关参照禄劝县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标准980元/平方米和周边农村自建房合同价,按照98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491.4平方米×980元×6%=28894.32元(大写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玖拾肆元叁角贰分整)。请你户于2024年11月8日前将罚款交入缴纳到财政专户。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财务室开据国库直缴缴款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永平路36号
联系电话: 68917976
邮政编码: 651500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