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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501-94930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1-08 09:33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禄综执罚决字【2024】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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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禄综执罚决字【2024】029号

发布时间:2025-01-08 09:33 浏览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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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罚决字【2024029

公司名称:禄劝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064257**XL                 

法人姓名: XX                                  

身份证号码:530128XXXXX1253618                      

住所地址:禄劝县崇德街道办角营村委会角营一队3号      

2024年9月5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尊龙紫苑小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函》(禄自然资函[2024]23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9月6日,对禄劝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尊龙紫苑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已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禄劝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尊龙紫苑小区建设项目于2013年8月12日取得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尊龙紫苑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禄规委复[2013]8号);2014年5月20日取得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关于下达尊龙紫苑小区建设项目基建计划的通知》(禄发改经基[2014]12号);2013年12月26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公5301282013000**号),建设项目名称:尊龙紫苑小区,建设位置: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五星路土产公司院内,建设规划模:42884.47平方米;2014年7月30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字5301132014073101**),工程名称:禄劝尊龙紫苑小区(一期),建设地址:禄劝五星路421号,建设规模:26447.47平方米(其中地上:23279.89平方米、地下:3167.58平方米),合同价格:7933.6万元;2014年10月8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公5301282014000**号),用地性质: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用地面积:3482.47平方米;2019年5月30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禄劝县自201900002号),用地性质:居住用地,用地面积:3112.7平方米,建设规模:16200平方米;2019年6月18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字5301282019061801**110补办),工程名称:尊龙紫苑小区建设项目,建设地址:禄劝五星路421号,建设规模:42884.47平方米。在建设过程中禄劝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已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超规划方案建设的建筑总面积是1568.56平方米(其中:1、2号楼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102.24平方米,物管用房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7.74平方米,公厕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15.98平方米,机动车充电站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332.6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禄劝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禄综执罚告字〔2024032),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禄劝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昆明市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禄劝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阶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禄劝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完善相关的建设手续;2.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1102.24平方米×1480元/平方米×6%)+(17.74平方米+115.98平方米+332.60平方米)×130元/平方米×6%=101516.20元(人民币:拾万零壹仟伍佰壹拾陆元贰角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据国库直缴缴款书进行缴纳。到不缴罚款依据《中人民和国政处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永平路36号                      

联系电话:68917976                        

邮政编码:651500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

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