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禄综执罚决字【2024】0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综执罚决字【2024】028号
公司名称:禄劝廷玺奥莱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BU5AXGX4
法人姓名: 李X
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6201419
住所地址:禄劝县城中茂时代广场B幢2单元604号
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禄劝廷玺奥莱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将位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永平路中茂时代前的公共空间提供给商户搭建钢架棚摆摊设点经营月饼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8月26日禄劝廷玺奥莱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将位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永平路中茂时代前的公共空间提供给4户商户搭建钢架棚摆摊设点经营月饼。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到现场制止,并对禄劝廷玺奥莱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禄综执改字[2024]097号),但禄劝廷玺奥莱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禄综执改字[2024]09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阶次。
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严格按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经营;
2、处人民币900.00元(玖佰元整)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据国库直缴缴款书进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永平路36号
联系电话:68917976
邮政编码:651500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