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要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昆办通〔2024〕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加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订有关综合行
政执法、城市管理和园林绿化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云南省、昆明市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权。
(三)拟订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拟订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园林绿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承担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相关工作。承担对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行政或处罚不当的行为做出纠正或者查处。承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受理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队伍的统一指挥调度、考核评价等工作。
(五)承担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及园林绿化工作经费管理,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及园林绿化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公园、市政照明工程建设等维护管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成区主次干道及公共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公共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县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行业监督和指导。
(七)负责建成区移交管护的主次干道路灯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灯饰的设置管理和日常管护工作;负责移交管护建成区公共区域园林绿化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建成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县新建和改(扩)建绿化工程的备案及验收工作,对全县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行业监督和指导。
(八)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户外招牌
设置备案工作。
(九)负责全县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负责建成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树木修剪砍
伐移植及绿地临时占用审批;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建成区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负责建成区内户外广告审批;负责关闭、处置、拆除建成区内城市环卫设施;负责建成区内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绿化用地审批。
(十)承担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统一监督指挥、统筹协调、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12319”呼叫业务的受理分解、下达派遣指令、责任认定、跟踪督办及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110社会联动和市长热线交办的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自然资源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以县自然资源局为主体开
展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人、财、物进行管理,统筹、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与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相关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受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以县林业和草原局为主体开展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人、财、物进行管理,统筹、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配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监督开展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审核报批、规划和资源保护工作。
(三)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结合职能职责,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责清单中经其他相关部门
调查认定完毕,并移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相对行使集中处罚权边界划分。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体开展的相对行使集中处罚权中涉及监管职能的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内容,仍由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同时提供行政处罚必要的检测、鉴定、认定等证据。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
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
电、会务、保密、档案、印鉴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负责党组、政务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网络舆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及回复;负责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职称评聘等工作,协助党组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察、任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局财务管理、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实施情况;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负责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等,研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依法行政措施;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公平性竞争审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负责城市管理普法、行政复议应诉、行政执法评议工作;组织开展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主体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和督办;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等案件的审核、备案、听证工作;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及计划,承担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认证及证件发放管理工作;受理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中违规问题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统筹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组织人员派驻政务服务中心,指导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上网公示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配合做好应急管理、反恐、禁毒、扫黑除恶等社会治理工作。
(三)城市综合管理科。负责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管理,拟订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政府规章和管理规范;参与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日常维护管养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有关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拟订环境卫生管理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工作指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协调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积极组织参与质量强县、文明县城、卫生县城、美丽县城等创建活动;监督管理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指导、监督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的新建、维修和改造,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城市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境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指导实施环境卫生收费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统筹组织开展市政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统筹协调城市日常市政运行管理工作,协调市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昆明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制度、标准;核准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辖区内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管理;组织开展违法违规户外广告综合整治工作。
(四)城市绿化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拟订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拟订县园林绿化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县园林绿化年度工作计划、管理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检查,组织开展绿化统计工作;负责建成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成区范围城市公园、绿化广场、道路等公共区域绿化的日常监督、管养及考核工作;组织园林绿化行业的科学研究,指导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办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绿化工程项目的备案及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园林绿化创建活动;承担管理和使用市、县安排的园林绿化资金;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成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树木修剪砍伐移植、绿地临时占用及改变绿地性质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该文件中的综合行政执法仅包括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内的事项内容。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 10 名。设局长 1
名(兼任县城市管理局局长,正科级),副局长 3 名(副科级)。
第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
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地址、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屏山街道永平路3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4:00-17:30;
联系电话:0871-68912615。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负责人
沈朝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