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县级各有关部门工作实际,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组织机构及人员,确保灾害发生时应急预案及时起动和顺利开展防治工作。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专 项 预 案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编制
2022年4月
目录
4.2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前 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属云南省昆明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县份。禄劝县地处内陆高原,地势东北高、西南低,自东北向西南呈阶梯状缓降。地表受金沙江、普渡河、掌鸠河等河流切割,崇山峻岭和江河溪涧交错,地表起伏不平;县内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气象水文等因素为县内地质灾害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加之毁林开荒、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人类工程活动使县内地质环境条件不断恶化,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地质灾害对县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呈上升趋势,给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禄劝县已经在全县范围内已经建立了群测群防制度,同时地质灾害普适性监测预警工作也在同步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减少了地质灾害的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但是受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气象水文等因素影响,突发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因此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十分必要。
本预案对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工作职责、地质灾害预警、处置程序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内容。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快速、有序、有效的处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和重大险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中首先救人,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和威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全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健全群测群防机制,积极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演练工作,认真按照本预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有效地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效率。
分类负责、协调配合。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8]134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1.3 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0]172号)、《昆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本,并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4 现状
县域内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等地质环境较为复杂,加之削坡建房、采矿、建桥修路等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增加,导致了地质灾害发生较为频繁。截至2022年4月底,全县共有地质灾害398处,分布于全县17个乡镇、街道办。我县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对我县的经济建设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发生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设立禄劝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在禄劝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自然灾害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地质灾害和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指导、统筹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县政府应急办、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县科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防灾减震局、县文旅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中队、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局、县人武部、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教体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处理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同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统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2 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2.2.1 向县自然灾害应急委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2.2 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2.2.3 负责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处置预案,确定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2.2.4 负责指挥、协调当地(周边地区)部队、警力、民兵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组织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2.5 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采取的强行拆除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重大强制性措施;
2.3 乡镇(街道)抢险救援指挥部基本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和重大险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2.3.1 向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3.2 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小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2.3.3 负责决定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处置指令,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3.4 负责指挥、协调当地警力、民兵及本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组织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3.5 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封闭、实行交通管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等强制性措施,情况特别危急时决定对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强行拆除;
2.3.6 协调本级有关部门落实救灾资金。
2.4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4.1 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委提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和意见;负责落实县抢险救援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中长期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规划。
2.4.2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影响居民住房地质灾害防治;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和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并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险情防治及应急救援工作。
2.4.3 县应急局:组织编制禄劝县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禄劝县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等防治。
2.4.4 县住建局: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负责组织在建工程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设施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城镇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城镇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中;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垮塌引发灾害;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城镇设施功能。
2.4.5 县交运局:在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有负责公路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各类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周边的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订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航运,保证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
2.4.6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做好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帮助当地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2.4.7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2.4.8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2.4.9 县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协助组织人员疏散。协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2.4.10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组织急救队伍,就近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措施,防止与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2.4.11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做好地质灾害发生气象条件等级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4.12 县民政局: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帮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规定给予重灾户救济补助;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2.4.13 县供电局: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第一时间对灾区的供电系统损坏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完成供电线路的恢复工作,保障灾区用电正常。
2.4.14 县教体局:负责灾区学校的管理,安抚学生,同时进行正确的心里引导,尽快恢复灾区的教学秩序。
2.4.15 县科工信局: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对通信系统损坏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完成通信电线路的恢复工作,保障卫星电话、手持电话等灾区通讯设施正常。
2.4.16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的投资计划安排,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和粮油的储备、投放并保障应急状态下市场供应:组织、管理有关粮食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2.4.17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2.4.18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治、农作物种子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2.4.19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做好方便食品等物资的市场监管工作。应急储备过程中药品、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发挥监督职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经济秩序。
2.4.20县林草局: 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管理。
2.4.21县防灾减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等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
2.4.22县文旅局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的救援物资储备,督促指导各文化旅游行业经营单位建立突发事件救援物资保障制度,储备充足的救援物资。
2.4.2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灭火类、消防救生和救援类等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
2.4.24县森林消防中队、负责森林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
2.4.25县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人道主义救助物资储备管理和接收救灾捐赠物资管理及发放。
2.4.26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驻禄部队拟定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4.27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人员疏散、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制订乡镇(街道)、重要路段、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并负责实施。
2.5 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2.5.1 县级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及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任务是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地质灾害应急 处置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事故调查组: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局、县纪委县监委、县民政局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配合。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及市地质灾害调查组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原因。
应急保障组: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做好县级应急救灾资金和应急帐篷等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必须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据调查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现场抢救组:由县人武部组织驻禄部队、民兵和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以及应急管理局组成。迅速组织紧急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灾害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实施抢险,消除隐患;组织受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设施修复组:由水务局、供电局、交运局、教体局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保证应急通讯联络(卫星电话等)、应急供电和道路交通畅通,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教学秩序。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局负责、县气象局参加。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就近设置急救站,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及时汇报灾区气象条件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道交通,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牵头,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协同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 预警、监测与预防
3.1 预警分类
按照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稳定性及危害性将地质灾害分为四级。地质灾害灾情级别:特大型地质灾害、大型地质灾害、中型地质灾害、小型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强烈变形迹象,有可能马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大型地质灾害:(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地质灾害:(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造成国家公路网线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2 监测、预防
3.2.1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
监测预警是我县对地质灾害进行防范的主要措施之一。对我县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应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对分布于城镇、厂矿、学校、村庄、饮用水保护区、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工程设施分布区,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威胁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质灾点,应列为群测群防监测点,具体包括:
(1)危险性大、稳定性差、成灾概率高,灾情严重的地质灾害点;
(2)对集镇、村庄、学校、工矿及重要居民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地质灾害点;
(3)威胁公路、重要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点;
(4)重要工程活动区域;
(5)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点;
(6)曾经有较大危害的已治理但仍存隐患的地质灾害点。
(7)处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灾害规律明显的地质灾害点。
禄劝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禄劝县人民政府和禄劝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监测网络由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管理机构和群测群防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必要的管理制度所组成,各级负责整理、分析、上报群测群防监测资料。
禄劝县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在禄劝县人民政府及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领导下,由禄劝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下属乡(镇)级行政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在禄劝县人民政府和禄劝县自然资源局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乡级自然资源所组织实施;行政村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由村委会组织广大群众,针对本行政村的具体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群测群防工作。
厂矿和工程活动管理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由厂矿和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加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其危害范围又可能对厂矿和工程建设外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厂矿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与此类似,其它企事业单位对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同样具有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厂矿、工程活动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接受禄劝县政府的领导和禄劝县自然资源局的指导和监督。
1.县级群测群防网络职责
在禄劝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自然资源局长,承担县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负责人,会同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防震减灾局等机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主要职责:
①成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领导小组,全面管理全县境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防灾工作,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负责抗灾资金的落实;
②制定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和承灾对象的重要性,确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重点乡(镇)和厂矿;提出重点区和重要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要求;
③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乡(镇)和厂矿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
④检查群测群防工作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在汛前和汛期,针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和重要隐患点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⑤开展全县群测群防管理干部和技术骨干的业务培训,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
⑥有效地管理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信息,对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活动规律和重要隐患点的变化动态进行年际趋势分析,每年在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群测群防工作方案;
⑦组织开展辖区内群测群防示范和经验推广工作,表彰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和运行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2、乡(镇)级群测群防网络职责
在乡(镇)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主管领导和乡自然资源所所长,承担乡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负责人,主要职责:
①组建乡(镇)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办公室,依据禄劝县(县级)制订下达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实施方案,编制全乡(镇)、街道办事处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方案,经本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该工作方案;
②现场辅导监测人员选择监测点,设立监测标志,依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情况,对测量方法、监测内容、观测周期、记录格式、数据整理和初步分析等提出基本要求,并落实监督上述工作要求;
③定期收集监测数据,并入库管理,对灾点动态进行月际变化的趋势分析,依据变化趋势预测结果,指导监测人员及时调整监测方法;
④对各监测点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特征,跟踪每个点的监测工作动态,建立群测群防隐患点档案;
⑤定期向禄劝县(县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提交监测数据或资料;
⑥如实填写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并发卡到位;
⑦建议乡(镇)政府提出发布紧急疏散避灾命令,协助政府开展防灾避险工作,危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组织群众避灾自救。
3、村级群测群防网络职责
村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负责人,由各村委会主任担任,主要工作有:
①服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执行乡(镇)、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全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②依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情况,安排、管理各点的监测人员,规定预警信号、准备预警器具,落实村民防灾疏散的撤离路线和临时避灾场所,将上级群测群防管理机构指导下填写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每户受威胁的村民,及时提醒村民做好避险防灾工作;
③按上级群测群防主管机构资料汇交要求,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对每个灾害隐患点进行日或周际变化动态趋势分析,依据变化动态情况,及时调整监测手段,并将调整情况报告上级网络管理机构;
④执行上级命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发生灾害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灾,在危急情况下可直接组织群众避灾自救。
4、厂矿和工程活动有关单位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住建、水利、交通、民政、环保等部门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县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机构的要求,实行各自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组织职工做好相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向县政府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作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防工作。聘请省自然资源厅驻禄劝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为技术依托,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组成应急反应技术队伍,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县自然资源局要组织相关责任人建设全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形成覆盖全县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群测群防预警网络体系,及时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全面推进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地质灾害数据库存和信息管理系统;建成我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质灾害通报、会商及预测预报等制度,同时形成我县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反馈机制;相关部门要负责本行业地质灾害调查、巡查,落实本行业地质灾害监测,并将调查成果和监测数据定期汇交县自然资源局。实现对我县地质灾害的有效监控,为我县地质灾害的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基础信息。
地质灾害威胁区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护人、使用人和建(构)筑物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要求,作好地质灾害监测和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时启动应急综合预案,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险情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必要时现场抢险指挥部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
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核实地质灾害或险情的初步情况后,根据地质灾害类别别,向县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
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作出应急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县应急抢救援指挥部派人协助处理。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反应处置的同时,县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尽快赶赴现场处置。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县政府对事态难以完全控制时需市或者其他区县提供紧急援助时,可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援助。严格执行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险情灾情信息,灾情发生时30分钟内上报至县级主管部门及市级主管部门,50分钟内出具情况说明报告。
4.1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乡镇(街道)抢险救援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和抢捡救援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由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同时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如下:
1.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灾害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同时县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灾区现场调查、核实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判断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灾害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内容;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调查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公告;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紧急情况下,在上级调查组或工作组未到达之前,抢险救灾指挥部、灾发地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先行组织抢救被灾害压埋人员为首要任务的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等抢险救灾措施;并向县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 县政府接到启动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得到上级指导,争取上级支援;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做好新闻报道、受灾群众慰问、接待等工作。
4.2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做好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同时禄劝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指挥部应于半小时内速报昆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并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市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4.3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做好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同时禄劝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指挥部应于半小时内速报昆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之后每24小时向自然资源部和省、市政府及自然资源有关部门报告一次抢险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直到抢险工作结束。同时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等工作组赶赴现场,接受省、市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受灾群众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应享受当地救灾相关政策。
灾情、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对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并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保障城市功能,恢复交通畅通。各级政府还必须依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家园工作。
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负责将地质灾害损失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详细报县政府和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5.2 社会救助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县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和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参保理赔工作。
5.4 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中型及其以下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进行,并于灾后15日内书面向县自然灾害应急委、应急指挥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地质灾害、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5 情况通报
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中,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控制等情况向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5.6 灾情通报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后,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要在半小时内如实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后,县政府应急办要立即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在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县政府应急办、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掌握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和险情,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县政府应急办、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领导赶赴现场,同时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报告。各成员单位领导赶赴现场后,应进一步了解、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就抢险救援力量、现场处置情况不间断地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在50分钟内书面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通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或发现)时间、详细地址、受灾范围(或受威胁对象)。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
(4)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5)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突发地质灾害和险情明显与人为活动有关的,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要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勘查和取证工作。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应对责任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县抢险救援单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6.2 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建立由驻地部队、警察、民兵及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的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
组建由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和省市专家为主的技术支撑体系,为突发性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3 抢险救援装备、物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该作好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在处置可能的化学危险品泄露事故中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抢险援工作的需要。
6.4 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6.5 制度保障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的上报灾情信息。地质灾害重点预防期执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日报制,发生灾情时要随时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要做好群测群防工作,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建立监测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并落实监测责任制,做好灾害点的防灾预案;要及时向灾害影响区居民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到有备无患。
县自然资源局要与同级气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发生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预警工作。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要随时注意灾害等级预报,并与气象、水文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水文水情和降雨情况,做好可能出现险情的防灾准备,防患于未然。
住建、水利、交通、应急等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防治不留死角。各自然源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镇设施和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及影响居民住房地质灾害防治;保证城镇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交通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灾害防治工作。
6.6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治安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 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
7.1 宣传与演练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市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报警电话:使广大公民知晓。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 各项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单位部门预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应急抢险援管理和抢险救援人员实施预案的应急演练,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审议通过,以文件形式印发实施,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本预案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