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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412-94648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27 11:15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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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2-27 11:15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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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通告

为树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 我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业、草原用地及林缘、草缘200米范围内均为防火区域。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

(二)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所有护林员、扑火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台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电视、通讯、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悬挂五彩旗、责任书入户、学校“五个一”等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火灾易发、难扑,各级、各部门要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做到“五个一律”: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一律严禁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一律实行一对一监护;进山入林人员,一律不准携带火种:林区主要通道、重要设施、仓储重地、景区景点、村舍房屋等周边的危险可燃物,一律组织力量清除;违规用火,一律严查严处,坚决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五、 森林草原防火期,在防火区域内违规用火未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植被,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71-68912822)报告,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