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 “英才聚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
“英才聚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办局,省市驻禄各单位: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英才聚禄”实施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29日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英才聚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拓展“英才聚禄”实施范围,优化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20〕44号)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英才聚禄”选调范围:
县内、县外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英才聚禄”实施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人尽其才的原则;
(二)坚持调入调出单位同类性质或专业对口的原则;
(三)坚持在编制限额内选调的原则;
(四)坚持人员合理有序流动与事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的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英才聚禄”人才库的建设、人员选调审核汇总工作,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开展人员选调工作,办理人员流动手续。
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是本系统实施“英才聚禄”的主责部门,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开展选调工作。
第二章 选调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内选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英才聚禄”原则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三)符合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满5年的要求(乡镇调入县级);
(四)符合在现单位工作年限满3年的要求;
(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县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英才聚禄”原则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三)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放宽到45周岁;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县内乡镇调入县级);
(三)在现单位工作年限不满3年的;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定等次、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形的;
(五)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调动的。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
有意愿调入禄劝工作的县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内申请调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报送以下材料至禄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英才聚禄”申请表》(附件1)电子版及扫描件;
(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英才聚禄”报名诚信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或录用(安置)文件扫描件;
(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及能证明自身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具备的特长等材料扫描件。
第九条 建立人才库。
(一)教育体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调,由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按专业或学科分类别提出进入调动人才库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定进入人才库名单;
(二)除教育体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外其他系统人才的选调,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调动的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按行业或专业分类别提出进入调动人才库建议名单,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确定进入人才库名单。
第十条 办理选调手续。
(一)用人单位申报用人计划。有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使用通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人员需求计划函》,计划须明确选调岗位、人数、专业和资格条件。
(二)考试或综合评价。
1.教育体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所属县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由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采用笔试、面试、专业测试、经历业绩评价等方式进行考评,制定方案按程序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教育体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由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制定方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2.其他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调,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库中按行业或专业择优比选确定综合评价人选,与人选进行访谈、综合评价,征求人选意见,服从调剂的将视情况在需求单位中进行调剂,确定拟调动人选。
(三)组织考察。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调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时应审核拟调动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重点考察拟选调人员报名资格条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实绩等。
(四)体检。考察合格人选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有体检资质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五)材料报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人员调动申请函》、《编制使用通知》、考察报告、体检报告、拟调动人员基本信息表。
第十一条 办理调动。
(一)经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调动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党组会研究同意,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
(二)县内调动的直接发调动通知;县外调入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调出地组织人社部门发出商调函,调出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均同意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不同意调动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调入单位进行通报,并将该人员在人才库中除名。
第十二条 个人可适时申请通过“英才聚禄”参加选调,原则上每年组织人才库入库及开展选调工作1—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开展。
第十三条 教育体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股所级干部的交流调整,按教育体育系统、卫生健康系统《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监督和纪律
第十四条 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二)不得违反规定程序;
(三)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须遵守回避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事业单位人员选调工作的人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及社会监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违反选调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选调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调动人员,属县内调动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并责成所在单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予以处理;属县外调入的,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内机关工勤人员调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此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本试行办法未涵盖的事项,按上级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