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专题宣传
禄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专题宣传
一、 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具有禄劝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 参保手续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一、二、三级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参保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有变化!
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当年内缴费档次确认后不得更改,次年参保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缴费。2023年8月1日起增加了4000元至9000元的6个档次。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及三级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继续保留100元的缴费档次。
四、 优惠政策
1.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档次。自2024年1月1日起,三、四级残疾人由各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档次。
2.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级财政按照100元档次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提高档次。
3. 5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的养老补助,此期间继续按年缴费,待年满60周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4.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县级财政全额补贴。
五、 保费缴纳
(一)缴费时间:
正常应缴费全年均可进行,每月缴费时间为1日至25日。
(二)中断补缴及一次性补缴:
必须先到户口所在地社保中心进行申请,为保证能及时享受待遇,年满60岁的缴费人必须于头一年11月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所在乡(镇、街道)社保中心确认《待遇领取通知单》,如需补缴的填写《补缴申请表》,并于年满60周岁前缴足保费。
(三)缴费方式:
参保人可自行在手机APP上缴费,也可帮他人代缴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用微信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号或用微信、支付宝扫二维码进入“云南省电子税务局”
首页点击“业务办理”→“社保缴费”→“自主缴费(代他人缴费)”按提示完成即可。
如有补缴情况须先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进行补缴申报后,“云南省电子税务局”上才会显示补缴年度和金额。
六、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的待遇领取
(一)2011年我县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2011年我县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逐年缴费至60周岁的年限就是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可以自愿申请补缴至15年,补缴享受政府补贴,但需在待遇领取前申请。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鼓励长缴多得,缴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费的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连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中断缴费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禄劝城乡居民参保人缴费、享受各级财政补贴、待遇领取预测表:
个人缴费(元/年) | 省、市、县财政补贴(元/年) | 个人账户合计 (元/年) | 缴费15年预期待遇(元/月) | 缴费20年预期待遇(元/月) | 缴费25年预期待遇(元/月) | 缴费30年预期待遇(元/月) |
200 | 30 | 230 | 163 | 186 | 209 | 233 |
300 | 35 | 335 | 174 | 201 | 228 | 255 |
400 | 40 | 440 | 185 | 216 | 247 | 278 |
500 | 60 | 560 | 198 | 234 | 269 | 304 |
600 | 72 | 672 | 211 | 250 | 289 | 328 |
700 | 84 | 784 | 223 | 266 | 309 | 352 |
800 | 96 | 896 | 235 | 282 | 329 | 376 |
900 | 108 | 1008 | 247 | 298 | 349 | 401 |
1000 | 120 | 1120 | 259 | 314 | 369 | 425 |
1500 | 180 | 1680 | 319 | 395 | 470 | 546 |
2000 | 240 | 2240 | 380 | 475 | 571 | 666 |
3000 | 240 | 3240 | 488 | 619 | 751 | 882 |
4000 | 240 | 4240 | 596 | 763 | 931 | 1098 |
5000 | 240 | 5240 | 703 | 907 | 1110 | 1314 |
6000 | 240 | 6240 | 811 | 1051 | 1290 | 1530 |
7000 | 240 | 7240 | 919 | 1195 | 1470 | 1746 |
8000 | 240 | 8240 | 1027 | 1339 | 1650 | 1961 |
9000 | 240 | 9240 | 1135 | 1482 | 1830 | 2177 |
注:1.预期待遇没考虑个人账户利息;2.目前的基础养老金以138元/月计算;3.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
七、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在每年的5月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进行认证将会停发养老金,待其到参保地社保中心按要求补齐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费时费力,因此希望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时积极主动进行认证。
认证方式如下:
1. 下载“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下方二维码)按提示操作进行认证:首页→待遇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查询(同步完成资格认证)→本人确认(帮他人确认)依次按提示完成;
2. 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八、 办理停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并享受1416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同时,办理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服刑等丧失待遇资格的次月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退回。(来源:县人社局 编辑:李宗卫 编审:张云松 终审: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