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国旗固定回收点公告
为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升挂及使用行为,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根据《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回收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要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个人和组织应当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送至回收点。
四、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不合格国旗回收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窗口(35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7月5日
序号 | 单位 | 回收场所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回收场所具体地址 | 处置单位 |
1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 张文彬 王林杰 | 0871- 68999356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35号窗口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及电话:丁红远0871-689468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