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4-04-3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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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相关科室:
现将《2024年度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2024年度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抽查计划,并开展好抽查工作。
附件:1.2024年度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2024年度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4年4月29日
附件1 | ||||||||||
2024年度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县水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检查 |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 云南省水利厅2022-2024年度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县抽县查 | |
2 | 县水务局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云南省水利厅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 | 县抽县查 | |
3 | 县水务局 | 检测资质检查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的行政检查 | 云南省水利厅通告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县抽县查 | |
4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县抽县查 | |
5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县抽县查 | |
6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标准检查 |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县抽县查 | |
7 | 县水务局 | 水土保持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 | 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成果中,绿色抽取5%,黄色抽取20%,红色抽取100%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 县抽县查 | |
8 | 县水务局 | 防汛检查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已建大型水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 县抽县查 | |
9 | 县水务局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涉河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 号) | 县抽县查 | |
10 | 县水务局 | 涉河项目检查(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云南省水利厅2022-2024年度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县抽县查 | |
11 | 县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在建的坝顶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权责清单》 | 县抽县查 | |
12 | 县水务局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已建的坝顶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权责清单》 | 县抽县查 | |
13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县抽县查 | |
14 | 县水务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检查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市场主体 | 0.4%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县抽县查 | |
15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检查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全省已建水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县抽县查 | |
16 | 县水务局 |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在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抽县查 | |
17 | 县水务局 | 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已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抽县查 | |
18 | 县水务局 |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抽县查 | |
19 | 县水务局 |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 5% | 2024年2-11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县抽县查 | |
20 | 县水务局 | 节约用水检查 | 分散式再生水设施检查 | 申请再生水利用资金补助的设施运营管理单位 | 5% | 2024年3-10月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县抽县查 |
附件2 | ||||||||||
2024年昆明市水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水务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城市供水工程检查 | 水务部门:城市供水工程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城市供水工程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水企业 | 2024年1月-10月 | 2户 | 现场检查 | 市抽市查 县抽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