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如下:
一、 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或调整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调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 有关要求
(一)请各科室、执法大队、监测站,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对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于每年2月5日前报送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至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报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后评估、备案等程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