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3〕16号
当事人:黄x伟
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办克梯村委会小克梯下村
黄x伟个人钛矿采选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9日14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黄x伟个人钛矿采选厂(以下简称“采选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采选厂项目原为云铜矿业协议的采选项目,项目建成后主要劳务为云铜矿业洗选钛矿,原建设的设备已老化,于6月5日开始新建及翻修部分设备。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钛矿选洗加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及设备安装,未生产。新建有一套钛铁矿磁选设施(48台螺旋设施,4台球磨机(1大3小)、4台抽砂机、2台分离机、1台除砂机、2台槽洗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投资明细显示,项目共投资1027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选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告知你选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选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石材厂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1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 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结合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黄x伟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