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3〕12号
当事人:禄劝崇德仙台山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王x清
地址:禄劝县崇德街道崇德村委会板桥村
禄劝崇德仙台山石料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5日,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县崇德仙台山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你石料厂厂区内已建有一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部分生产区域、输送带及矿山开采区未采取密闭、遮盖、喷淋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厂区内堆存3000余吨砂石料,未采取密闭、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正在装卸砂石料,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因崇德那美村乡村道路建设,该项目于2023年5月17日开机进行砂石料破碎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石料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告知你石料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料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石料厂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石料厂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1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及该项目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石料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料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石料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石料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石料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石料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