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3〕15号
当事人:四川众森绿创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张x彬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办旧县村委会练甸村
四川众森绿创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季银座健康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0日,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收到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投诉件,投诉禄劝县四季银座健康城建设项目5月20日夜间22点后仍在施工,造成噪音扰民。5月23日,经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与投诉群众核实,该施工项目20日夜间(22:00时后)确实存在施工情况。与项目现场负责人核实,2023年5月20日夜间你公司确实在22时至23时30分进行室外道路硬化浇筑作业。
你公司四季银座健康城建设项目5月20日夜间22点后仍在施工,未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也未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产生造成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1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 6.夜间施工作业未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登记、未向附近居民公告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结合该项目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