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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309-741056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1 16:1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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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16:10 浏览次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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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3〕13号

当事人: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周x利

地址:禄劝县九龙镇三哨村委会

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8日15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磊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成立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项目建设有一条砂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厂区内堆存约300立方米砂石料,项目生产设施未进行密闭,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1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之规定符合违法行为,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三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