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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309-741044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1 16:0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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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16:07 浏览次数: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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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3〕11号

当事人:昆明恒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干海子二号尾矿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刘x军

地址:禄劝县中屏镇高桂村委会干海子

昆明恒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干海子二号尾矿库)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1日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恒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干海子二号尾矿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干海子二号尾矿库后方清水池2023年4月15日凌晨3时10分抽水时操作不当,抽水管道破裂将清水池挡水坝冲出缺口,回用水流淌至外环境内。企业未及时对生产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发生,并冲刷了部分泥浆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1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十二)违反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1.或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或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壹万柒仟元(17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及该项目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壹万柒仟元(17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万柒仟元(1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