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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309-74094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1 15:2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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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2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15:23 浏览次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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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3〕02号

当事人:昆明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马x

地址:禄劝县茂山镇永定村委会保安营罗德利

昆明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3日10时,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对昆明立达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水未经处理外排至厂区外农田内进行灌溉,部分污水已出现渗漏痕迹;污水处理站外壁破损致使生产废水渗漏至外环境,外流收集贮存于一污水收集池内,污水收集池未进行防渗、防漏等措施,收集的污水未经处理,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5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0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三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罚款叁拾捌万陆仟元整(386000.00元);

3. 对该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肆拾陆万柒仟元(467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捌拾伍万叁仟元(85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5月 日